津滨政务发【2021】15号
区政务服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农业农村委
市规划资源局滨海分局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村庄
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委办局、各涉农街镇:
现将《滨海新区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区政务服务办 区发展改革委
区农业农村委 市规划资源局滨海分局
2021年6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滨海新区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
审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20〕1337号)文件精神,对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小型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优化审批程序、简化报批内容、创新审批方式,有效推动滨海新区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以《政府投资条例》、《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滨海新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文件为审批依据,以坚持规划引领、统筹谋划,守好耕地和生态保护红线为原则,通过滨海新区各相关部门之间信息联通和业务协作,构建务实管用、便捷高效的新型审批服务体系。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新区范围内,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小型村庄建设项目,包括单个项目和打捆项目。
(一)单个项目指建筑面积不大于500平方米的文化体育类设施、农村社区服务类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厕所及粪污处理设施、排水设施、村内道路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类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产地初加工等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类设施;
(二)打捆项目指对涉及多个村庄的文化体育设施、农村社区服务类设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类设施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类设施按镇进行打捆合并为单个项目,打捆后的项目总投资不超过1亿元;
(三)技术方案相对复杂的工程,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房屋修造类、能源类、教育类等项目,不适用本方案。
三、审批工作
(一)区分审批范围。一是对于建设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单个项目,委托下放给具备条件的涉农街镇,施行简易审批;二是对于打捆的、且总投资不超过1亿元的村庄建设项目,由区审批局施行简易审批。
(二)创新审批方式。一是采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方式,合并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审批环节,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等内容。通过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办理项目建议书等审批环节的项目,由项目审批部门出具前期工作函,项目单位可凭前期工作函向市规划资源局滨海分局申请办理土地和规划意见;二是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依据市规划资源局滨海分局出具的土地和规划意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建设的,项目单位无需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三是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资金申请、项目招标采购、建设实施和竣工验收的依据。其中资金申请报告中应列明项目基本情况、前期工作完成情况、申请资金的政策依据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完成后,方可履行资金申请审批程序;四是对于打捆项目,市规划资源局滨海分局合并出具土地和规划意见;五是对于建设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建设内容单一的小型村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形式。
(三)明确审批内容。一是要在加强论证、确保建设质量的前提下,区分适用范围,做好前期工作;二是对于单个项目,项目单位可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范本进行自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应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性质、建设地址、建设工期、布置图,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覆盖村组范围及服务人口、管护方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决议意见等。村庄建设项目需要满足行业规范设计等要求,对于建筑工程,还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三是审批部门不得在法律法规之外,自行设立其他证明材料或审查意见;四是对于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四)提升审批服务。一是实行一窗受理、综合办理,通过并联审批压缩办理时限;二是支持采取容缺后补、承诺制等便利化措施,不断优化审批流程,简化申报材料,提升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三是在滨海新区政务帮办平台添加小型村庄建设办理事项并发布实施小型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办事指南,为项目单位提供在线办理和进度查询等互联网服务。
四、落实好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一)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以下情况可依法不进行招标。一是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村庄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400万,重要设备、材料等购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200万,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100万的,可依法不进行招标;二是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三是滨海新区整镇推进的村庄建设项目,其子项目由不同项目法人组织建设实施,且该子项目达不到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二)对于依法不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示的原则进行项目实施,如发现项目单位出现暗箱操作、利益输送等行为造成项目质量安全问题和政府资金流失浪费等情况的,相关审批部门应立即叫停项目实施和暂停资金拨付,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项目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三)项目单位在建设项目谋划实施前,要通过座谈调研、入户调查等方式听取村民诉求,充分尊重村民意愿,保障村民参与集体决策。对于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村庄建设项目,要综合考虑村庄实际和工作基础,确定项目法人单位。具备条件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作为项目法人。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实施的村庄建设项目,鼓励项目法人组织村民投工投劳、就地取材开展建设。
(四)支持将政府投资建成的村庄项目产权划归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承担管护责任,鼓励项目主管部门落实管护费用,对设施管护给予适当补助。同时积极引导受益农民多种形式参与管护,可以通过成立村容村貌建设协会等组织制定符合本村实际的政策对建成项目进行管护,如通过自家门前认领,对公共区域设置公益岗位,由村民分片负责等方式进行管护。
五、部门职责
区政务服务办、市规划资源局滨海分局、区农业农村委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涉农街镇建立协调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共同推进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
(一)区政务服务办:负责对本实施方案进行政策宣传、解读和相关审批及业务指导、培训等工作。
(二)市规划资源局滨海分局:负责对各村庄规划和农村土地使用性质和用途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出具村庄项目开工前涉及的用地、规划意见等工作。
(三)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谋划实施村庄建设项目;负责村庄建设实施过程中项目招投标、质量安全、竣工验收、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
(四)各涉农街镇:负责对适用简易审批范围的单个小型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主要包括建设资金筹集、申请、拨付,组织项目招投标,建设施工进度及竣工验收等工作,并积极开展建成项目的抽查、后期跟踪管护和落实管护费用等工作;负责及时梳理总结单个小型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方面取得的新进展、新成效,宣传典型案例,增进村级组织、农民群众等对相关工作的理解支持。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主办单位: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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