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区行政审批局区应急局关于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告知承诺制办理的通知
索引号: 4385-9952-2023-00569
发布机构: 区政务服务办
文  号: 津滨审批规〔2023〕1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文日期: 2023-07-12
发文日期: 2023-07-13
联合发文机构: 区应急局
有效性: 有效

区行政审批局区应急局关于非药品类易制毒

化学品经营备案告知承诺制办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政务服务改革,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最大程度满足办事企业便利化需求,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备案形式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备案。从事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单位提出备案申请时,区行政审批局一次性告知其备案条件和提交材料,申请人只需作出符合备案条件和相关要求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如实填写备案内容,即可当场予以备案。

二、备案条件

经营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

(二)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三)有健全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四)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有产品包装说明和技术说明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减免材料

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备案时,可通过书面承诺减免下列材料: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申请表

(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三)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提交材料

符合条件的企业采取告知承诺制备案时,只需提交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告知承诺书(见附件),如实填写备案内容即可。

五、备案变更

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当自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的;

(二)销售的备案品种、销售数量、主要流向发生改变的。

六、具体实施

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备案条件和要求办理经营备案,并以书面形式签订告知承诺书。区行政审批局准予备案后,通过“天津市政务一网通权力运行与监管绩效系统”向区应急局推送备案信息,同时每月定期将备案信息向区应急局书面函告。区应急局在收到企业备案信息后采取“双随机、一公开”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具备备案条件,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企业进行查处

七、适用范围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告知承诺制备案适用于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实施的备案范围,各开发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八、其他

企业可自愿选择是否采取告知承诺制备案。安全生产失信企业和不愿意作出承诺或承诺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按照常规方式办理备案。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附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告知承诺书

区行政审批局             区应急局

2023712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告知承诺书

一、备案部门的告知

(一)备案依据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十八条 经营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备案条件

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的单位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条件:

1.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有健全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3.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有产品包装说明和技术说明书;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备案材料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告知承诺书。

(四)申请人作出的承诺

申请人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的,备案部门收到告知承诺书作出准予备案决定:

1.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2.已经知晓备案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3.自身能够满足备案机关告知的备案条件;

4.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5.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6.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经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审批与监管部门对申请人进行联合失信惩戒,并依法撤销备案证明。

二、申请人的承诺

本单位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事项,并作出以下承诺:

(一)已经知晓备案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满足备案部门告知的备案条件;

(三)所填写信息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四)愿意接受应急管理部门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造成的后果,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以上陈述是本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备案内容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法人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品名

销售数量(吨/年)

主要销售流向                         (填写具体省(市)或地区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备案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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