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务服务办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水务许可事项报告编制单位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开发区相关单位,区水务局,中塘镇,各水务许可事项报告编制单位:
现将《天津市滨海新区水务许可事项报告编制单位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2026年7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滨海新区水务许可事项报告编制单位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营造公开、平等、有序、高效的市场环境,规范水务许可事项报告编制单位从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T50433-201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18)《洪水影响评价技术导则》(SL/T808-2025)《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GB/T35580-2017)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滨海新区范围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等编制单位(以下简称编制单位)的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评价周期。
第三条 区政务服务办统筹组织编制单位评价工作,负责结果汇总、等级评定、结果公示等。各开发区、中塘镇审批部门负责开展各辖区编制单位的评分工作,并将单个报告得分情况及时录入“水务事项报告编制单位评价系统”。
第四条 编制单位的评定等级由该单位在评价周期内完成审批的所有报告评定总分均值确定。
编制单位评价结果分为四个等级,标准分别为90分(含)以上为A,属优秀单位;90分以下80分(含)以上为B,属良好单位;80分以下70分(含)以上为C,属一般单位;70分以下为D,属较差单位。
第五条 单一报告的总分为100分,由报告质量分数、进度控制分数和服务满意度分数三部分构成,占比分别为70%、20%、10%。报告质量分数、进度控制分数分别由评审专家,评审组织部门,区政务服务办、各开发区、中塘镇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按照《×××报告编制单位评分表》(附件1、2、3)对首次送审报告进行评分。服务满意度分数由建设单位按照《×××报告编制单位服务满意度评分表》(附件4)
第六条 计算报告质量分数时,针对不同报告类型、项目复杂程度等设置难度系数(难度系数详见附件5)。
按照《滨海新区建设项目涉水评价“一件事”实施方案(试行)》编制综合评价报告的,每增加1个事项,在基准难度系数基础上相应增加0.05(以涉及报告难度系数中最高的为基准),以此类推,难度系数最高不超过1.3。
报告质量分数计算公式如下:报告质量分数=专家评分(满分为100分)×0.7×难度系数。
第七条 进度控制分数主要评价协同配合和修改时效。协同配合是对编制单位的前期沟通、工作配合度等进行评分;修改时效是对编制单位的报告修改时间、修改次数等进行评分。送审稿通过专家评审会后,编制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并提交报批稿;如果超时,修改时效部分酌情扣分。
服务满意度分数是建设单位对编制单位的服务水平进行评价。
第八条 专家评审可采取召开现场会议、视频会议、函审等方式进行。项目建设单位、报告编制负责人必须参会,汇报人应为编制负责人或主要编制人员,汇报内容应准确、全面展示项目情况及报告内容。
对未通过专家评审的报告,评审组织部门组织签署《报告质量问题确认书》(附件6),并由报告编制负责人、项目建设单位代表签字。
第九条 同一项目的报告经两次技术审查仍不满足要求的,由审批部门约谈编制单位和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在约谈后的2个工作日内提交修改后的报告。
第十条 评价周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编制单位予以通报,编制单位等级直接评定为D级:
(一)在编制报告中弄虚作假、有欺瞒行为,致使服务成果严重失实的;
(二)编制单位半年评价周期内出现2次(含)以上未通过技术审查的;
(三)编制单位半年评价周期内出现第九条所述情形的,或在水务部门抽查复核中被通报的;
(四)编制单位半年评价周期内出现2次(含)以上技术审查得分50分(含)以下的。
对评定等级为D级的编制单位,审批部门约谈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指出问题、给予告诫、明确要求、督促整改。
第十一条 连续两个评价周期的评定等级均为A的编制单位,区政务服务办视情况选取其编制的报告范本进行优秀案例展示。
第十二条 区政务服务办将评价结果抄送至市、区两级相关部门及各开发区、中塘镇相关部门,并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及其他评价人员应秉持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评分。评审组织部门和审批部门的人员在评审、管理工作中要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严禁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区政务服务办在每个记分周期以不记名方式面向本周期内参评的编制单位开展问题收集,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其他单位、个人监督报告的编制质量,如发现报告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相应审批部门实名举报,审批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向被举报单位透露举报人身份。
第十五条 区政务服务办不定期组织技术力量针对新区范围内审批通过的水务许可事项报告(含报告表)进行抽查复评。抽取的报告书以得分显著较高或较低的为主;报告表仅针对报告质量进行打分(以百分计),评分规则参照报告书,评价结果一并公示。
第十六条 编制单位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相应审批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滨海新区政务服务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单位评分表
2.洪水影响评价许可报告编制单位评分表
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单位评分表
4.×××报告编制单位服务满意度评分表
5.附加得分难度系数表
6.报告质量问题确认书
主办单位: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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