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区政务服务办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政务服务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4385-9952-2024-00905
发布机构: 区政务服务办
文  号: 津滨政务发〔2024〕16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文日期: 2024-09-14
发文日期: 2024-09-14
有效性: 有效

区政务服务办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政务服务

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级相关部门,各开发区政务服务部门:

现将《滨海新区政务服务工作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2024914

(联系人:胡靖宇;联系电话:022-66897732

(此件主动公开)

滨海新区政务服务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政务服务工作站设立,加强运行管理,提升为企服务水平,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务服务工作站是指设立在大型企业、协会商会以及园区、众创空间、商业楼宇等企业集聚地的政务服务延伸平台。

第三条 大型企业、协会商会以及园区、众创空间、商业楼宇等企业集聚地的管理机构符合以下条件,可向区政务服务办提出设立政务服务工作站的书面申请:

(一)注册在滨海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正常运行三年以上;

(三)自身或者所服务的企业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需求较大;

(四)能够为政务服务工作站运行提供人员、场地、设备等保障。

第四条 区政务服务办应当对设立申请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全面审核,确有利于提高为企服务质效的,方可批准设立。

第五条经区政务服务办批准设立的政务服务工作站,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的牌匾,方便企业就近获取服务。

第六条政务服务工作站为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一)事项办理服务。在企业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提供业务咨询,网办辅导、材料转递、证照领取等帮办代办,以及材料预审等服务;

(二)意见反馈服务。通过设置意见簿、意见箱或“好差评”评价器等,方便企业线下线上反馈对政务服务工作的意见;

(三)诉求响应服务。通过上门走访、问卷调查、座谈交流等方式实时掌握企业办事需求,广泛收集企业面临的难点问题,及时反馈至相关部门;

(四)区政务服务办以及有关部门授权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七条政务服务站应加强日常运行管理,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队伍建设。指定专门人员,明确工作职责,保证队伍稳定;

(二)强化规范运行。结合实际,制定日常管理制度,建立工作台账,做好自我监督,确保各项服务专业规范、精准高效;

(三)强化沟通联系。与区政务服务办以及有关部门建立常态化联系,组织工作人员按时参加业务培训,及时掌握最新政策要求。

第八条区政务服务办应为政务服务工作站高质量运行提供以下支撑保障:

(一)加强业务支撑。提供有关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指南等材料,并动态更新,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及时解答政务服务站工作人员提出的业务问题;

(二)加强服务保障。对政务服务工作站经办的各项事宜,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专人负责、全程跟进、优先处理、批量出证等便捷服务;

(三)加强宣传推广。依托各种媒体渠道,广泛宣传政务服务工作站的经验做法,树立正面典型,加强正向激励,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九条区政务服务办建立政务服务工作站评估机制,围绕服务质量,对相关企业进行常态化回访,及时发现问题、反馈问题,督促整改提升,推动政务服务工作站高质高效运行。

第十条政务服务工作站存在以下情形的,区政务服务办有权撤销,并向社会公告:

(一)设立申请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

(二)拒不履行政务服务工作站职责的;

(四)开展营利性服务的;

(五)其他应予撤销的情形

第十一条大型企业、协会商会以及园区、众创空间、商业楼宇等企业集聚地的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员,可担任区营商环境监督员,对全区政务服务和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各开发区政务服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区政务服务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滨海新区众创空间政务服务工作站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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