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区政务服务办关于印发《区政务服务中心智能终端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4385-9952-2023-01417
发布机构: 区政务服务办
文  号: 津滨政务发〔2023〕21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文日期: 2023-12-13
发文日期: 2023-12-13
有效性: 有效

区政务服务办关于印发《区政务服务中心智能

终端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区政务服务中心智能终端安全运行管理,区政务服务办制定了《区政务服务中心智能终端运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区政务服务办  

20231213

(联系人:刘艳雯;联系电话;022-66897123

(此件主动公开)

区政务服务中心智能终端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政务服务中心智能终端安全运行管理,结合区政务服务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智能终端是指集政务服务、便民服务、信息查询于一体的自助服务设备。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智能终端运行管理单位包括区政务服务办及智能终端产权单位。

第四条  区政务服务办负责智能终端统筹管理工作:

(一)负责智能终端进驻规划事宜;

(二)负责智能终端的清洁工作,保持智能终端整洁、干净;

(三)负责每日巡查智能终端,确保智能终端正常开启。如遇智能终端损坏,同步向智能终端产权单位发出维修通知;

(四)负责记录并完善区政务服务中心智能终端管理台账,包括巡查日期、智能终端状态、报修时间及恢复时间,形成闭环管理;

(五)负责区政务服务中心24小时政务自助服务厅正常运转,严防盗窃、破坏等刑事案件以及火灾等治安案件发生,维护正常的服务秩序;

(六)智能终端受到网络安全攻击,一经发现,启动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切断电源物理隔离,通知智能终端产权单位排查问题。

第五条  智能终端产权单位负责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智能终端备案、巡检、保养、备件更换(含耗材)、后台维护、网络安全、故障排查、投诉咨询等工作:

(一)需以书面函告的形式,明确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智能终端型号、数量、运维、联络人等情况信息。经区政务服务办确认同意后,方可进驻,接受区政务服务办统一管理;

(二)需在智能终端明显之处张贴业务咨询、运维电话,便于及时提供技术支持;

(三)每月定期巡检。如接到区政务服务办智能终端故障报修通知后,应及时进场检修,并在24小时内恢复智能终端正常运行;

(四)如遇业务量激增的情况,需及时做好应急预案,必要时需安排工作人员驻场,并向区政务服务办报备;

(五)故障期间,产权单位须周知办事企业群众,明确其他办理渠道及咨询方式,做好12345、信访等相关工单处理工作;

(六)受到网络安全攻击,立即根据相关规定向区委网信办备案;

(七)故障最长停机维修期限为1个月,1月后仍未恢复使用,产权单位须更换可以使用的智能终端,并向区政务服务办报备,避免企业群众使用满意度降低。

第六条  智能终端故障停机超过3个月,所属产权单位应及时收回智能终端,未及时收回的由区政务服务办统一处置,责任由所属产权单位自行承担。

第三章附则

第七条本办法由区政务服务办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全国各省市政府网站
天津市各区政府网站
滨海新区政府系统网站
重点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