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区行政审批局区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滨海新区 户外广告设施(牌匾)许可告知承诺制 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4385-9952-2023-01105
发布机构: 区政务服务办
文  号: 津滨审批规〔2023〕2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文日期: 2023-10-24
发文日期: 2023-10-25
联合发文机构: 区城市管理委
有效性: 有效

区行政审批局区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滨海新区

户外广告设施(牌匾)许可告知承诺制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街镇:

现将《滨海新区户外广告设施(牌匾)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区行政审批局            区城市管理委

20231024

(此件主动公开)

滨海新区户外广告设施(牌匾)许可

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街镇经济发展,提升服务水平,根据《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930号)、《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天津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告知承诺制是指申请人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时,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牌匾设置具体要求,申请人只需提交告知承诺书(见附件1)及昼夜效果图,承诺遵守告知事项要求,符合设置规范,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审批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审批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实施范围见附件2,申请人办理实施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牌匾)许可,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且不属于曾违反承诺等不适用简化审批方式的,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告知承诺制方式进行审查。

第四条 审批部门按照本办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及时将告知承诺书、昼夜效果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通过“天津市政务一网通权力运行与监管绩效系统”推送至区城市管理部门,由区城市管理部门分发至属地街镇执法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告知事项要求设置牌匾,告知承诺书内容包括承诺申请牌匾的设置地点、数量、形式、规格、名称、设置要求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诺对牌匾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如造成安全事故,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城市规划建设、综合整修等原因确需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应积极配合、主动服从。

第六条  适用本办法取得准予许可决定的,申请人对依据准予许可决定发生的行为给第三方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属地街镇执法部门发现申请人未严格按照告知承诺书要求设置牌匾,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区城市管理部门和属地街镇执法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反馈审批部门,由审批部门依法撤销原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对存在违反承诺内容的申请人,审批部门将不再对其适用承诺审批等简化审批方式,区城市管理部门和属地街镇执法部门依法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名单,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各开发区、中塘镇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实施办法。

附件:1.滨海新区户外广告设施(牌匾)许可告知承诺书

          2.实施范围

附件1

滨海新区户外广告设施(牌匾)许可

告知承诺书

一、基本情况

申请单位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地址

设计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施工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设置地点

所属街镇

材质结构

设置数量

光源形式

£内光源£无光源

是否包含商标

££

是否取得商标注册证及商标授权

££

牌匾内容

牌匾形式

附壁式横牌匾附壁式竖牌匾£附壁单体字

设置规格

×

拟安装日期

二、告知内容

(一)办理事项

户外广告及临时悬挂、设置标语或者宣传品许可

(二)办理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三)设置要求

1.牌匾设置应遵循“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原则,以“安全、规范、协调、美观”为目标,按照《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天津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等文件要求,规范设置。

2.在设置牌匾前,已取得产权证明(房本及有效期内的租赁合同);取得产权人同意占用的书面协议,如涉及法定相邻关系的,取得相邻人同意设置的书面协议。

3.牌匾设置不遮挡绿化和市容景观,不妨碍市政公用设施、无障碍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等使用,不妨碍安全视距或影响通行、居民生活,不影响建筑物外檐效果和整体造型,不遮盖建筑物的玻璃幕墙和窗户,不影响日常采光、通风,不超过屋顶。

4.牌匾设置位置适当,比例协调,整体色调、风格、造型与周围环境、建筑相协调内容健康,不含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使用规范汉字,不出现不规范的简化字和错别字,字体大气、美观、清晰,如涉及商标,已取得商标注册证及商标授权。

5.同一栋建筑立面上相邻牌匾的尺寸、悬挂位置、出挑尺寸整体协调,牌面左右不凸出墙面的外轮廓线。

6.不擅自改变建(构)筑物外墙结构和色调,不擅自拆改或搭建,不利用危房设置或设置后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

7.牌匾设置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新工艺,无空白牌匾和破损牌匾。

8.在设置牌匾时应当保证安全施工,满足防雷、抗风、抗震等要求。设置金属材质牌匾的,应对金属结构进行防腐、防锈等处理。设置带有光源的牌匾的,应保证电气系统符合防水、绝缘等要求。申请人应定期养护和维修,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持牌匾的安全、整洁和完好。

(四)违诺惩戒

申请人应严格按照告知承诺书要求设置牌匾,主动接受区城市管理部门和属地街镇执法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机关依法撤销已作出的行政决定,申请人对依据决定发生的行为给第三方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三、承诺内容

1.本单位已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项行政许可的有关要求,对有关规定的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理解,承诺自身能够满足办理该事项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2.本单位承诺所提供的材料内容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已知晓违反承诺的后果,对违反承诺的行为或超越承诺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承诺,被撤销行政决定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后果,愿意自行承担。

3.本单位承诺在设置牌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牌匾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接受区城市管理部门和属地街镇执法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4.本单位承诺牌匾因城市规划建设、综合整修等原因确需拆除的,积极配合、主动服从。

5.上陈述真实、有效,是本单位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实施范围

序号

街镇

实施范围

1

新村街

东至新华路,南至海河,西至河北路,北至大连东道

东至中心路,南至上海道,西至福建路,北至营口道

2

杭州道街

东至河北路,南至京山道,西至中心北路,北至津塘公路

3

古林街

东至海景大道,南至世纪大道,西至海景十三路,北至港东六道

4

新河街

全域

5

大沽街

全域

6

胡家园街

全域

7

寨上街

全域

8

海滨街

全域

9

北塘街

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审批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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