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务服务办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水务
许可事项报告编制单位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开发区相关单位、区水务局、中塘镇政府,各水务许可事项报告编制相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滨海新区水务许可事项报告编制单位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区政务服务办
2023年6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滨海新区水务许可事项报告
编制单位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滨海新区范围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等编制单位(以下简称编制单位)的考核。每半年为一个考核周期。
第三条 区政务服务办统筹组织编制单位考核工作,各开发区、中塘镇审批部门负责开展各辖区建设项目涉及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单位的评分工作,区政务服务办汇总评分结果,对编制单位评定等级。
第四条 编制单位的评定等级由该单位在考核周期内完成审批的所有报告评定总分的平均分取得。
编制单位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标准分别为90分(含)以上为A,属优秀单位;90分以下80分(含)以上为B,属良好单位;80分以下70分(含)以上为C,属一般单位;70分以下为D,属较差单位。
第五条 单一报告的总分由报告质量分数、进度控制分数和服务满意度分数三部分构成,分别为70分、20分、10分。按照《滨海新区建设项目涉水评价“一件事”实施方案(试行)》编制综合评价报告的,设置难度系数:两个事项1.1,三个事项1.2,以此类推。计算公式如下:报告质量分数=专家评分×难度系数。
第六条报告质量分数、进度控制分数分别由评审专家、评审组织部门、审批部门按照《×××报告编制单位评分表》(附件1、2、3)对首次送审报告进行评分。服务满意度分数由建设单位按照《×××报告编制单位服务满意度评分表》(附件4)进行评分。
第七条 专家评审可采取召开现场会议、视频会议、函审等方式进行。项目建设单位、报告编制负责人必须参会,汇报人应为编制负责人或主要编制人员。
对未通过专家评审的报告,评审组织部门组织签署《报告质量问题确认书》(附件5),并由报告编制负责人、项目建设单位代表签字。
第八条 进度控制主要考核协同配合和修改时效,包括项目前期沟通、工作进度、技术审查次数、修改报告时限、修改次数、约谈情形等。
协同配合是对编制单位的前期沟通、工作配合度等进行评分。
修改时效是对编制单位的报告修改时间、修改次数等进行评分。通过专家评审会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并提交报批稿,如果超时,修改时效部分酌情扣分。
服务满意度分数是建设单位对编制单位的服务水平进行评分。
第九条 同一项目的报告经两次技术审查仍不满足要求的,由审批部门约谈编制单位和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在约谈后的2个工作日内提交修改后的报告。
第十条 考核周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编制单位予以通报,编制单位等级直接评定为D级:
(一)在编制报告中弄虚作假、有欺瞒行为,致使服务成果严重失实的;
(二)编制单位半年考核周期内出现2次(含)以上未通过技术审查的;
(三)编制单位半年考核周期内出现第九条所述情形的,或在水务部门抽查复核中被通报的;
(四)编制单位半年考核周期内出现2次(含)以上技术审查得分50分(含)以下的。
对评定等级为D级的编制单位,审批部门约谈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指出问题、给予告诫、明确要求、督促整改。
第十一条 区政务服务办将考核结果抄送至市、区两级相关部门及各开发区、中塘镇相关部门,并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及其他考核人员应秉持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评分。评审组织部门和审批部门的人员在评审、管理工作中要廉洁自律,严禁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鼓励社会其他单位、个人监督报告的编制质量,如发现报告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实名举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滨海新区政务服务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有效期3年。《天津市滨海新区水务许可事项报告编制单位考核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编制单位评分表
2.洪水影响评价许可报告编制单位评分表
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单位评分表
4.×××报告编制单位服务满意度评分表
5.报告质量问题确认书
主办单位: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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