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区行政审批局区教体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4385-9952-2022-00093
发布机构: 区政务服务办
文  号: 津滨审批发〔2022〕5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文日期: 2022-11-04
发文日期: 2022-11-09
联合发文机构: 区教体局
有效性: 有效

区行政审批局区教体局关于印发天津市

滨海新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开发区审批、监管部门:

现将《天津市滨海新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区政务服务办  区教体局

2022114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滨海新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服务水平,根据《全民健身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发〔20217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2112号)、《关于印发天津市“证照分离”改革有关事项清单的通知》(津职转办发〔202111号)、《体育总局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体规字20214)和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等要求,结合滨海新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行政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行政相对人书面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必要材料,主动接受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行政审批部门即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审批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部门是指区行政审批局及各开发区相关行政审批部门。本办法所称的监管部门是指区教体局及各开发区相关监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相对人自愿选择按照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设立”事项的,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行政相对人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应当对照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批准条件、标准和要求全面进行自查,确定符合审批条件后,规范填写提交承诺书(见附件)和必要的申请材料,并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行政相对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第六条  行政审批部门按照本办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及时将行政相对人提交的材料、告知承诺书和审批结果通过天津市政务一网通权力运行与监管绩效系统审管联动模块推送至监管部门。

第七条  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信息后及时对行政相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行政相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监管部门应当将现场检查情况和整改结果书面函告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原行政许可决

行政审批部门会同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告知承诺事项进行跟踪评估,根据跟踪评估结果对相关告知承诺事项进行调整或优化。

第八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行政相对人的失信信息归集至滨海新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其列入政务服务诚信档案黑名单。对于纳入黑名单的行政相对人,1年内不能适用承诺审批、以函代证等制度。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滨海新区范围。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天津市滨海新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设立许可告知承诺书


附件

天津市滨海新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设立

许可告知承诺书

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经营机构名称

经营场所地址

经营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情况

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人信息

姓名

联系电话

申请项目及业务范围

游泳        □

人工攀岩场所□      自然攀岩场所□

高山滑雪    □      自由式滑雪  □        单板滑雪□

人工潜水场所□      天然潜水场所□

社会体育指导员数量

经营场所面积

救生员数量


二、告知承诺内容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2112号)、《关于印发天津市“证照分离”改革有关事项清单的通知》(津职转办发〔202111号)、《体育总局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体规字20214)和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等要求,为提高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审批效率,提升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行政审批部在本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中推行告知承诺,现就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场所设施

1)申请游泳项目的,应具有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1-2013)的游泳池、救生设施、救生器材等设施;

2)申请滑雪项目的,应具有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6-2013)的滑雪道及设施设备;

3)申请潜水项目的,应具有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10-2013)的潜水用池及设施;

4)申请攀岩项目的,应具有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4-2014)的攀岩壁及设施。

2.人员

1)申请游泳项目的,应具有达到国家标准(GB19079.1-2013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和游泳救生员(水面面积在250m2以下的人工游泳池至少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3人,水面面积在250m2以上的按面积每增加250m2及以内,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

2)申请滑雪项目的,应至少配备5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滑雪);

3)申请潜水项目的,应具有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10-2013)数量要求、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潜水)(潜水人员应在潜水技术指导人员的带领下进行体验潜水,潜水技术指导人员和潜水人员的比例应不小于14);

4)申请攀岩项目的,应至少配备1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攀岩)。

3.制度措施

1)游泳项目应包括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游泳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

2)滑雪项目应包括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滑雪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

3)潜水项目应包括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潜水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

4)攀岩项目应包括安全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攀岩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单位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1.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2.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3.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4.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或安全守则、安全救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

(三)申请单位违诺惩戒

申请单位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销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将行政相对人的失信信息归集至滨海新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其列入政务服务诚信档案黑名单。对于纳入黑名单的行政相对人,1年内不能适用承诺审批、以函代证等制度。申请人对依据决定发生的行为给第三方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三、承诺内容

申请单位就申请办理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1.本单位已充分知晓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能满足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和要求,如实提交《天津市滨海新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设立许可告知承诺书》,并承诺提交的全部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与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单位实际情况一致。

2.本单位承诺依法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3.本单位承诺在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设立及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4.本单位已知晓如未严格按告知事项要求设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监管部门督促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承诺愿意自行承担一切相应的法律责任。

5.以上陈述真实、合法、有效,是本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方式:            )

注意事项:

1.本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由行政审批部门存档,一份由监管部门存档,一份由承诺人保存。

2.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必须仔细阅读,准确理解承诺书的内容,然后作出承诺,并在承诺书上签字盖章。承诺人一经签字、盖章即被视为作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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