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滨海新区
营商环境问题监督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成员单位:
现将《滨海新区营商环境问题监督处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区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
2022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滨海新区营商环境问题监督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畅通营商环境问题解决渠道,规范办理反馈程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和合理诉求,有效提升政府服务质量和效能,切实增强各类市场主体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推动我区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根据《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天津市营商环境投诉查处回应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营商环境问题,是指营商环境监督员通过座谈、调研、走访等方式收集的,上级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转办的,领导交办的,有关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反映的或市场主体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营商环境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营商环境办)反映的涉及营商环境方面的问题。
第三条区营商环境办负责全区营商环境问题的受理、转办、督办工作,将营商环境问题办理情况和解决问题满意度作为重要考核指标纳入全区“三考合一”指标体系。建立与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审计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网格中心、工商联、“两新”组织工委等单位的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工作协同,形成工作合力。
第四条各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建立营商环境问题核查处理机制,迅速查明基本事实,制定问题解决方案,推动问题实质性解决,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理结果回复当事人,并向区营商环境办反馈办理结果。
第五条凡在滨海新区内,涉及下列领域问题的,适用本办法:
(一)办理各类政务服务事项;
(二)企业开办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三)获得电力、用水报装、用气报装;
(四)不动产登记、缴纳税款和信贷服务;
(五)跨境贸易和市场开放;
(六)办理企业破产和企业注销;
(七)市场监管、劳动力市场监管、知识产权保护和政府采购;
(八)保护少数投资者权益和增强企业信心;
(九)招标投标和信用监管;
(十)其他涉及营商环境的问题。
第六条营商环境问题受理条件:
(一)有明确的反映对象和反映诉求;
(二)有具体的事实、理由;
(三)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适用事项范围;
(四)当事人应如实反映问题,并留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七条下列情况不予受理:
(一)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生产安全的,应通过110、119、120、12350等紧急渠道求助的事项;
(二)涉及行政职权范围以外的民事纠纷;
(三)涉及军队、武警管辖的事项;
(四)治安和刑事案件;
(五)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信访复查复核等法定程序的事项;
(六)举报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
(七)办结事项又以同一理由重复反映或未提供新的佐证材料的;
(八)不宜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营商环境问题监督处理实行统一受理、归口办理、限时办结、回访评价的原则。
(一)区营商环境办在收到营商环境问题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二)对已受理的营商环境问题,区营商环境办按照内容、职责分工,转交有关单位办理。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由区营商环境办根据职责作用情况指定一个牵头单位负责办理。
(三)承办单位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并迅速采取整改措施。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当事人撤回反映诉求。
对于一般问题,自收到问题处理工单(附件1)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作出答复,并将办理结果(附件2)书面反馈至区营商环境办。
问题涉及情况复杂,一时难以解决的,需在收到问题处理工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问题解决方案向当事人作出反馈,方案应明确问题解决措施、时间安排和解决期限,并将处理情况(附件3)书面反馈至区营商环境办。解决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区营商环境办对照时间安排跟踪督办,督促承办单位限期解决问题并反馈当事人。
(四)区营商环境办在收到办理结果5个工作日内,及时对当事人进行回访,听取意见建议及满意度。当事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且能够提供恰当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区营商环境办可发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重新办理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九条营商环境问题办理坚持标本兼治、个案问题解决和共性问题解决并重,注重研究出台配套政策措施,改进工作流程,强化制度创新,建立长效机制。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单位可申请办结:
(一)经核实,反映问题缺乏事实、法律和政策依据的;
(二)当事人就反映问题已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行政复议或者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并被受理的;
(三)反映问题属市级及以上部门权责,承办单位已向上级部门反映的;
(四)当事人不予配合,并拒绝提供真实情况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承办单位应充分做好释法说理工作。申请问题办结的,应书面报区营商环境办审核同意。
第十一条营商环境问题监督处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认真核查处理相应问题。
第十二条办理营商环境问题监督处理工作应当保守当事人、承办人的秘密,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三条在监督处理工作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问责: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推诿、敷衍、拖延监督处理工作的;
(二)不按要求给予协助配合或提供有关材料,阻碍营商环境问题监督处理工作开展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或办理结果,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掩盖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整改的;
(五)泄露营商环境问题监督处理工作秘密或当事人、承办人隐私的;
(六)阻止他人检举揭发、提供证据的;
(七)刁难、威胁、打击报复投诉人的;
(八)其他破坏营商环境的行为的。
第十四条发现处理解决不力、未能按时报送处理结果或本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问责行为的,区营商环境办移送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区委督查室等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区营商环境办在对收到的营商环境问题进行审查时,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建立营商环境问题监督处理情况通报制度,区营商环境办定期对受理的营商环境问题进行汇总,形成营商环境问题处理情况和满意度报告,报区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并通报成员单位。通报结果纳入“三考合一”考核体系。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区营商环境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滨海新区营商环境问题处理工单
2.滨海新区营商环境问题处理反馈表(一般问题)
3.滨海新区营商环境问题处理反馈表(复杂问题)
主办单位: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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