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务服务办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办法的通知
各室、政务服务保障中心:
《区政务服务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办法》已经2022年第11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区政务服务办
2022年10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区政务服务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
和公平竞争审查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管理,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推动公平竞争审查顺利实施,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9〕17号)、《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由我办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 下列文件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适用本办法:
(一)为实施特定行政管理事项,依照法定职权或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起草的,以区政务服务办(区行政审批局、区营商环境办)名义,或拟以区人民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并主动公开发布的,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且其内容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的,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转发上级规范性文件时,提出的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对存在裁量空间的行政权力进行细化、量化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的,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为实施特定行政管理事项制定的工作办法、办事流程、办事指南等,其内容和形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的,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下列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以机关内设机构或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性
机构名义印发的文件;
(二)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等上行文件;
(三)机关内部执行的工作方案、实施方案等文件;
(四)会议纪要类文件;
(五)机关之间询问和答复工作的商洽类工作函等文件;
(六)公示办事时间、地点等事项的便民类文书;
(七)涉密文件;
(八)原文转发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的文件,但转发的同时
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并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除外;
(九)就特定人和特定事项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十)其他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或者不具
有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的文件。
第五条 其他部门联合我办制定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我办在职责范围内参与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
第六条 起草文件的业务室应当全面论证起草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不得作出下列规定:
(一)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
(二)设定行政许可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
(三)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四)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自律、行业自律、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五)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六)违法设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等。
第七条 起草文件的业务室应当主动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开展自查,具体评估起草文件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识别起草文件送审稿是否属于公平审查对象、判断是否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对于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进一步具体分析是否适用例外规定。
属于公平竞争审查范围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拟适用例外规定的,应当经第三方评估,明确实施期限,并逐年评估政策实施效果。
第八条 起草文件的业务室向政务服务室送审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文件送审稿;
(二)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
级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表(包括公平竞争审查自查意见);
(四)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五)政务服务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对于拟以区人民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或者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文件的业务室向政务服务室送审行政规范性文件时还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文件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内容应当包括制定的必要性
和可行性、起草过程、起草依据、拟解决的主要问题、采取的主要措施、通过座谈会、网络公开征集意见等方式向有关单位、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情况以及处理结果等内容;
(二)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
会稳定问题的,应当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应当提供专家论证评估报告;
(四)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应当提供听证会情况报告;
第十条 政务服务室应当对起草文件的业务室报送的送审材料进行初审,送审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政务服务室可以要求及时补充材料。
第十一条 政务服务室应当会同办法律顾问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特殊情况经办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起草文件的业务室补充送审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政务服务室会同办法律顾问完成合法性审核后,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一)制定主体、依据和内容等合法,与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衔接、协调,用语规范的,提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的意见;
(二)部分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提出删除或修改的意见,起草文件的业务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修改完善;
(三)制定主体、依据和内容合法,但是与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衔接、协调、用语规范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提出斟酌修改的意见建议,起草文件的业务室自行决定是否修改;
(四)对主要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或者制定主体存在超越权限的,以及主要措施依据不足的,可以向起草文件的业务室出具意见,建议不予制定。
第十三条 政务服务室完成公平竞争审查后,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一)根据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作出是否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意见;
(二)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要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定的审查标准逐条进行审查,如不违反任何一项标准,则作出可以出台实施的意见;如存在违反的情形,则应详细说明违反哪一条标准及可能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并进一步分析是否符合例外规定的情形,慎重论证后提出审查意见;
(三)对于拟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名义行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审查过程中出现争议难以形成审查结论的,建议提请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会审。
第十四条 起草文件的业务室收到政务服务室反馈的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后,应当按照意见进行修改,形成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报请主任办公会审议。
第十五条 对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表
附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表
起草部门: 年 月 日
文件名称 |
|
性 质 | 规范性文件 £ 其他政策措施 £ |
征求意见情况 |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 |
评估意见 | 如开展了评估请填写此栏
(可另附评估意见书) |
起草部门 自查意见 |
经开展自查,我们认为此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竞争有关政策要求,现报请审查。
|
附表 公平竞争自查表
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 是 | 否 | |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
| √ | |
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
| √ | |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
| √ | |
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
| √ | |
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
| √ | |
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 | 是 | 否 | |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 |
| √ | |
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 |
| √ | |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
| √ | |
4.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
| √ | |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
| √ | |
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 是 | 否 | |
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
| √ | |
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
| √ | |
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
| √ | |
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
| √ | |
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 是 | 否 | |
1.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
| √ | |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
| √ | |
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
| √ | |
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 |
| √ | |
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 | 是 | 否 | |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
| √ | |
2.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
| √ | |
是 £ 否 £ 违反相关标准的结论(如违反,请详细说明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 |||
是否适用例外规定 | 是£ 否£ | ||
如果选择“是”请详细说明理由。
(可附相关报告) |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 ||
主办单位: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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