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区行政审批局区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动物诊疗许可等农业类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4385-9952-2022-00182
发布机构: 区政务服务办
文  号: 津滨审批发〔2022〕4 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文日期: 2022-10-18
发文日期: 2022-10-24
联合发文机构: 区农业农村委
有效性: 有效

区行政审批局区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动物诊疗许可等农业类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滨海新区动物诊疗许可等农业类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区行政审批局             区农业农村委

20221018

(此件主动公开)

滨海新区动物诊疗许可等农业类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农村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法〔20215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2112号)和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要求,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区行政审批局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行政相对人书面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按照要求提交材料,主动接受区农业农村委监督管理,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区行政审批局即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审批方式。

第三条  行政相对人自愿选择按照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等农业类行政许可事项(见附件1)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相对人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应当对照区行政审批局告知的批准条件、标准和要求全面进行自查,确定符合审批条件后,规范填写提交承诺书(见附件27),并自觉接受区农业农村委的监督管理,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行政相对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第五条  区行政审批局按照本办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及时将行政相对人提交的材料、告知承诺书和审批结果通过天津市政务一网通平台审管联动模块推送至区农业农村委。

第六条  区农业农村委应当在收到审批信息后及时对行政相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行政相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区农业农村委应当将现场检查情况和整改结果书面函告区行政审批局,区行政审批局应当依法撤销原行政许可决定。

第七条  区行政审批局应当按照规定将行政相对人的失信信息归集至滨海新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其列入政务服务诚信档案黑名单。对于纳入黑名单的行政相对人,一年内不能适用承诺审批、以函代证、预约审批等制度。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开发区、中塘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滨海新区农业类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施告知

     承诺制改革清单

          2.滨海新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书

          3.滨海新区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告知承诺书

          4.滨海新区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非生物制品类)告知承诺书

          5.滨海新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

          6.滨海新区蜂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书

          7.滨海新区水产苗种场(不含原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书



附件1

滨海新区农业类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改革清单

序号

改革事项

许可证件名称

设定依据

1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动物诊疗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生鲜乳准运证明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3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非生物制品类)

兽药经营许可证

《兽药管理条例》

4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5

蜂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蜂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6

水产苗种场(不含原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附件2

滨海新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书


一、审批服务部门告知

(一)办理事项

名称:动物诊疗许可---动物诊疗许可

(二)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2021年修订)

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22年第5号修订)

3.《天津市关于加强动物诊疗管理的若干规定》(津农委规〔20191号)

(三)申请条件

1.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并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诊疗场所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150平方米;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不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及腹腔手术的,诊疗场所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60平方米;

2.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动物饲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不少于200米;

3.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4.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隔离室、药房等功能区;

5.具有诊断、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6.具有诊疗废弃物暂存处理设施,并委托专业处理机构处理;

7.具有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的隔离控制措施及设施设备;

8.具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动物诊所应当具有1名以上执业兽医师;动物医院具有3名以上执业兽医师;

9.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诊疗废弃物暂存、兽医器械、兽医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10.动物诊所除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布局合理的手术室和手术设备。动物医院除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具有布局合理的手术室和手术设备;

11.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2.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3.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并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自查清单或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不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自查清单。

(五)监督和违诺惩戒

农业农村委负责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申请人应当接受区农业农村委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

如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且经区农业农村委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对依据决定发生的行为给第三方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同时,将申请人列入政务服务诚信档案黑名单,开展联合惩戒。

二、申请单位承诺

本单位(人)自愿申请采用涉企事项告知承诺制办理该许可事项,已知晓并全面理解告知事项、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现自愿作出下列承诺:

1.本单位(人)已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项政务服务的有关要求,承诺自身能够满足办理该事项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2.单位(人)承诺已按照设立动物诊疗机构要求开展了全面自查,且自查结果符合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与动物诊疗机构实际情况一致。

3.本单位(人)承诺取得行政许可决定后,第一时间与区农业农村委建立联系,主动接受监督和管理,配合做好相关执法检查工作。

4.本单位(人)承诺在未经执业兽医备案时,不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

5.本单位(人)对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或超越承诺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承诺,被撤销行政决定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后果,愿意自行承担。

6.以上陈述真实、有效,是本单位(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承诺单位(盖章) :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由区行政审批局存档,一份由区农业农村委存档,一份由承诺人保存。

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动物诊疗机构名称

(盖章)

动物诊疗机构地址

(应与房屋产权证坐落地址一致)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身份证号

现住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经营性质

诊疗使用面积(㎡)

总面积

其  中(具体功能区设置按实际情况填写)

诊疗

隔离室

药房

化验室

手术室

仪器检查室

(根据

实际

填写)

申请类型

□  新设立

□  变更(诊疗范围/经营场所)

执业兽医

姓名

身份证号

执业资格证书号码

从事兽医临床

工作时间

诊疗活动

范围

□ 动物诊疗(从事动物颅腔、胸腔、腹腔手术)

□ 动物诊疗(不从事动物颅腔、胸腔、腹腔手术)




















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并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自查清单

自查内容

自查结果

1

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 200 米。

££

2

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

££

3

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

4

设有候诊(分诊)、诊疗、隔离治疗、手术、化验、药房以及仪器(X光、B超等)检查等功能区(室);各功能区(室)布局合理,有适当的物理隔离并设置提示标识;隔离治疗室、化验室、手术室和仪器检查室独立设置。

££

5

兼营宠物用品、宠物食品、宠物美容等项目的,兼营区域与动物诊疗区域分别独立设置;从事免疫注射服务的,设置与诊疗区域隔离的专门区域,避免交叉传染。

££

6

具备下列器械设备:

££

(1)具有听诊器、体温计、血压计以及进行口腔、眼睛、耳道、鼻腔和咽喉检查的临床检查设备及其辅助设备;

(2)具有治疗台(架)、输液架、体重秤以及进行外伤处理、感染处理、投(给)药、给饲、给氧、导尿、通便、保定和防伤害的临床治疗设备及其辅助设备;

££

(3)具有紫外线消毒灯、高压灭菌设备、喷雾消毒器;

££

(4)具有手术床、无影灯、心肺功能监测仪以及与实施颅腔、胸腔、腹腔等手术相适应的麻醉、镇静、通道打开、止血和缝合器械;

££

(5)具有电冰箱、药品柜(架)、天秤等药房设备;

££

(6)具有显微镜、血细胞分析仪、血液生化分析仪、尿检仪等实验室检验设备;

££

(7)具有B超仪和X光机;

££

(8)具有诊疗废弃物收集、暂存处理设施设备,并委托专业处理机构处理;

££

(9)具有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的隔离控制设施设备。

££

7

具有3名以上执业兽医师,从业人员健康情况符合动物诊疗场所要求。

££

8

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安全防护、兽医处方、病例登记、诊断检查、化验、处方管理、药品采购使用、治疗处置、病历建立保存、动物防疫、卫生消毒、隔离、兽医器械、诊疗废弃物暂存和处理、病死动物处理等相应的诊疗管理制度,并与诊疗收费标准、服务公约、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健康证明材料、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等)一并在明显位置上墙公示。

££

标准和要求

诊疗场所应整洁卫生,物品摆放有序,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设施。各工作区地面、墙壁、天花板应平整、易清洁、不渗水、耐化学药品和消毒剂腐蚀。工作台应易清洁消毒处理。实验台应防水、耐热、耐腐蚀。

££

诊疗场所安装和使用X光机,应当符合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存放精神药品、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等特殊性药品的,应具有专用设施和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

自查人:

自查单位(公章):

   

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不从事动物颅腔、胸腔

和腹腔手术的自查清单

自查内容

自查结果

1

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 200 米。

££

2

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应不小于60平方米。

££

3

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

4

设有诊疗室、隔离室、药房及化验区,各室(区)布局合理,设置提示标识。动物诊所具有布局合理的手术室。

££

5

兼营宠物用品、宠物食品、宠物美容等项目的,兼营区域与动物诊疗区域分别独立设置。

££

6

具备下列器械设备:

££

££

(1)具有听诊器、体温计、血压计以及进行口腔、眼睛、耳道、鼻腔、咽喉检查的临床检查设备及其辅助设备;

(2)具有治疗台(架)、输液架、体重秤以及进行外伤处理、感染处理、投(给)药、给饲、供氧、导尿、通便、保定和防伤害的临床治疗设备及其辅助设备;

££

(3)具有紫外线消毒灯、高压灭菌设备、喷雾消毒器;

££

(4)具有电冰箱、药品柜(架)、天秤等药房设备;

££

(5)具有进行血液、粪便、尿液常规检验的实验室检验设备;

££

(6)具有实施通道打开、止血和缝合等手术操作的手术器械;

££

(7)具有诊疗废弃物收集、暂存处理设施设备,并委托专业处理机构处理;

££

(8)具有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的隔离控制设施设备。

££

7

具有1名以上执业兽医师,从业人员健康情况符合动物诊疗场所要求。

££

8

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安全防护、兽医处方、病例登记、诊断检查、化验、处方管理、药品采购使用、治疗处置、病历建立保存、动物防疫、卫生消毒、隔离、兽医器械、诊疗废弃物暂存和处理、病死动物处理等相应的诊疗管理制度,并与诊疗收费标准、服务公约、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健康证明材料、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等)一并在明显位置上墙公示。

££

标准和要求

诊疗场所应整洁卫生,物品摆放有序,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设施。各工作区地面、墙壁、天花板应平整、易清洁、不渗水、耐化学药品和消毒剂腐蚀。工作台应易清洁消毒处理。实验台应防水、耐热、耐腐蚀。

££

诊疗场所安装和使用X光机的,应当符合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存放精神药品、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等特殊性药品的,应具有专用设施和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

自查人:

自查单位(公章):

   


附件3

滨海新区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告知承诺书


一、审批服务部门告知

(一)办理事项

名称: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生鲜乳准运许可

(二)事项依据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2008年)

2.《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5号)

(三)申请生鲜乳准运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

1.生鲜乳准运证应当由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生鲜乳收购站申请办理;

2.有符合条件的生鲜乳运输车辆;

3.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低温运输设备;

4.有具备生鲜乳质量安全基本知识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驾驶员和押运员;

5.有生鲜乳运输车清洗、消毒制度;

6.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生鲜乳准运申请表;

2.申请生鲜乳准运证明自查清单。

(五)监督和违诺惩戒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生鲜乳准运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申请人应当接受区农业农村委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

如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且经区农业农村委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对依据决定发生的行为给第三方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同时,将申请人列入政务服务诚信档案黑名单,开展联合惩戒。

二、申请单位承诺

本单位(人)自愿申请采用涉企事项告知承诺制办理该许可事项,已知晓并全面理解告知事项、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现自愿作出下列承诺:

1.本单位(人)已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项政务服务的有关要求,承诺自身能够满足办理该事项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2.单位(人)承诺已按照生鲜乳准运许可要求开展了全面自查,且自查结果符合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与生鲜乳运输单位实际情况一致。

3.本单位(人)承诺取得行政许可决定后,第一时间与区农业农村委建立联系,主动接受监督和管理,配合做好相关执法检查工作。

4.本单位(人)对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或超越承诺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承诺,被撤销行政决定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后果,愿意自行承担。

5.以上陈述真实、有效,是本单位(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承诺单位(盖章) :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由区行政审批局存档,一份由区农业农村委存档,一份由承诺人保存。

生鲜乳准运证申请表

申请类型

*首次   *换证

申请日期

生鲜乳准运证明

编号(换证填写)

有效期至

申请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申请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车辆归属

£生鲜乳收购站£乳制品加工企业£物流公司£个体£其他

车辆所有者

姓    名

联系电话

联系人姓名

登录交接单

手机号

车辆所有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

司机姓名

驾驶证证号

押运员姓名(非生鲜乳收购站车辆需提供)

运 输 车 情 况

车  型

车牌号码

核准最大载重(吨)

奶罐容量(吨)

是否异地运奶

££

运输地点

驾驶人员

健康状况

姓名

健康证编号

健康证有效期

体检医院













申请鲜乳准运证明自查清单

序号

自查内容

自查结果

1

承运奶站具有有效期内《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

2

具有生鲜乳运输车辆,车辆行驶证(包括牵引车和挂车)在检验有效期内。

££

3

生鲜乳运输车具备下列条件:

££

奶罐隔热、保温,内壁由防腐蚀材料制造,对生鲜乳质量安全没有影响;

奶罐外壁用坚硬光滑、防腐、可冲洗的防水材料制造;

££

奶罐设有奶样存放舱(££否:奶样从奶罐中直接提取)和装备隔离箱,保持清洁卫生,避免尘土污染;

££

奶罐密封材料耐脂肪、无毒,在温度正常的情况下具有耐清洗剂的能力;

££

奶车顶盖装置、通气和防尘罩设计合理,防止奶罐和生鲜乳受到污染。

££

4

车辆已安装相应的定位及监控设备,接入所在地定位及监控系统管理,能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

5

生鲜乳运输车驾驶员具有有效驾驶证。

££

6

生鲜乳运输车驾驶员、押运员具有有效健康证明。

££

7

生鲜乳运输车的驾驶员、押运员具有保持生鲜乳质量安全的基本知识。

££

8

具有完善的生鲜乳运输车规章制度,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

££

自查人:

自查单位(公章):

   

附件4

滨海新区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非生物制品类)告知承诺书


一、审批服务部门告知

(一)办理事项

名称:兽药生产经营许可--兽药经营许可(非生物制品类)

(二)事项依据

1.《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4号,2020年修订)

2.《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农村部令2017年第8修订)

3.《天津市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津农委规〔20222号)

(三)申请设立兽药经营(非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1.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2.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3.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4.具备《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天津市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经营场所和仓库使用权证明;

3.申请兽药经营许可证(非生物制品类)自查清单。

(五)监督和违诺惩戒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兽药经营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申请人应当接受区农业农村委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

如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且经区农业农村委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对依据决定发生的行为给第三方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同时,将申请人列入政务服务诚信档案黑名单,开展联合惩戒。

二、申请单位承诺

本单位(人)自愿申请采用涉企事项告知承诺制办理该许可事项,已知晓并全面理解告知事项、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现自愿作出下列承诺:

1.本单位(人)已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项政务服务的有关要求,承诺自身能够满足办理该事项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2.单位(人)承诺已按照兽药经营许可要求开展了全面自查,且自查结果符合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与兽药经营单位实际情况一致。

3.本单位(人)承诺取得行政许可决定后,第一时间与区农业农村委建立联系,主动接受监督和管理,配合做好相关执法检查工作。

4.本单位(人)承诺建立兽药二维码追溯系统,实施追溯管理。

5.本单位(人)对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或超越承诺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承诺,被撤销行政决定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后果,愿意自行承担。

6.以上陈述真实、有效,是本单位(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承诺单位(盖章) :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由区行政审批局存档,一份由区农业农村委存档,一份由承诺人保存。

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1.企业名称

2.注册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3.经营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4.仓库地址及

负责人

邮编

电话

5.法定代表人

学历/职称

从事兽药经营时间

6.法定代表人

住址

邮编

电话

7.企业类型

8.经济性质

9.固定资产

(万元)

10.流动资金

(万元)

11.专营或兼营

12.批发或零售

13.年营业额(万元)

14.年利润额

(万元)

15.经营范围

16.面积(m2

营业用房          m2              冷库m2

仓储用房          m2      其它          m2

17.

职工情况

总数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职称

学历













申请兽药经营许可证(非生物制品类)自查清单

项目

自查内容

自查结果

备注

场   所

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布局合理,相对独立。具体要求如下:

1.中心城区、涉农区政府所在地区域内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仓库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

其他区域内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仓库建筑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

2.兽药直营连锁经营企业有多家分店的,可以统一配置仓储和相关设施、设备,仓库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分店所经营的兽药由总店配送。

3.专门从事兽药批发的企业,可以不设置零售柜台,其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仓库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

4.兽药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避免交叉污染。

££ 

 

具有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能够保证兽药质量的仓库。(按照实际情况选择仓库)

£常温库 £阴凉库(柜)£冷库(柜)£冷藏库 £其他仓库

££

各仓库温度应符合:冷库(柜)应低于-15℃,冷藏库为2-8℃,阴凉库(柜)应不超过20℃,常温库为10-30℃。除冷冻库(柜)外,各库房相对湿度应在45%-75%之间。

££

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地面、墙壁、顶棚等平整、光洁,门、窗严密、易清洁。

££

在经营场所明示服务公约、质量承诺。

££

经营地点与《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地点一致。

££

仓库面积和相关设施、设备满足合格兽药区、不合格兽药区、待验兽药区、退货兽药区等不同区域划分和不同兽药品种分区、分类保管、储存的要求。

££

设 施 设 备

有与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货架、柜台。

££

有避光、通风、照明的设施、设备。

££

有与储存兽药相适应的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

££

有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鸟的设施、设备。

££

有进行卫生清洁的设施、设备等。

££

具有实施兽药电子追溯管理的相关设备。

££

是否经营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

££

(经营特殊药品的填写)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贮存专库或专柜。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

是否经营固体氯制剂消毒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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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固体氯制剂消毒药品的填写)设置有独立专库,并配置通风、防潮、防爆和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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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和仓库的设施、设备应当齐备、整洁、完好,并根据兽药品种、类别、用途等设立醒目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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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员

具有按照企业规模、经营产品类别和管理需要设置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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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能够按照《天津市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要求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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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质量负责人或者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具有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兽药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单独从事水产养殖用兽药经营的企业,其质量负责人可以是水产养殖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水产养殖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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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人员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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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兽药采购、保管、销售、技术服务等工作的人员,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应兽药、兽医等专业知识,熟悉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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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质量管理人员不在本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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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列   储 存

兽药按照品种、类别、用途以及温度、湿度等储存要求,分类、分区或者专库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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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兽药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搬运和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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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码放有一定间距,兽药与仓库地面、墙、屋顶等之间保持一定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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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用兽药与外用兽药分开存放,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存放;易串味兽药、危险药品等特殊兽药与其他兽药分库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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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验兽药、合格兽药、不合格兽药、退货兽药分区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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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企业的同一批号的产品集中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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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兽药具有明显的识别标识。标识放置准确、字迹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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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兽药以红色字体标识;待验和退货兽药以黄色字体标识;合格兽药以绿色字体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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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量 管 理 文 件

企业质量管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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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组织机构、岗位和人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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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供货单位和所购兽药的质量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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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采购、验收、入库、陈列、储存、运输、销售、出库等环节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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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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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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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兽药和退货兽药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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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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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记录、档案和凭证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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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培训、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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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产品追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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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量 管 理 记 录

人员培训、考核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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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清洁、运行状态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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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质量评估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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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采购、验收、入库、储存、销售、出库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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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清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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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质量投诉、质量纠纷、质量事故、不良反应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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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兽药和退货兽药的处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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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情况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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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产品追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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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人:

自查单位(公章):

   

附件5

滨海新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


一、审批服务部门告知

(一)办理事项

名称: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单纯从事种禽孵化的)

(二)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修订)

2.《天津市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津农委规〔2019  3号)

(三)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

1.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孵化场(坊)年孵化不少于2万枚;

2.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5.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防疫记录制度;

6.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自查清单;

3.种卵来源证明。

(五)监督和违诺惩戒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申请人应当接受区农业农村委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

如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且经区农业农村委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对依据决定发生的行为给第三方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同时,将申请人列入政务服务诚信档案黑名单,开展联合惩戒。

二、申请单位承诺

本单位(人)自愿申请采用涉企事项告知承诺制办理该许可事项,已知晓并全面理解告知事项、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现自愿作出下列承诺:

1.本单位(人)已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项政务服务的有关要求,承诺自身能够满足办理该事项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2.单位(人)承诺已按照种禽孵化场要求开展了全面自查,且自查结果符合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与种禽孵化场实际情况一致。

3.本单位(人)承诺取得行政许可决定后,第一时间与区农业农村委建立联系,主动接受监督和管理,配合做好相关执法检查工作。

4.本单位(人)对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或超越承诺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承诺,被撤销行政决定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后果,愿意自行承担。

5.以上陈述真实、有效,是本单位(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承诺单位(盖章) :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由区行政审批局存档,一份由区农业农村委存档,一份由承诺人保存。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单位名称

地     址

电     话

联 系 人

传     真

邮     编

法人代表

建场时间

占地面积

(亩)

办公区面积(m2

生产区面积(m2

其中种畜禽舍面积(m2

职工人数

管理人员

销售人员

技术人员

其它

技术人员情况

实有人数

其       中

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初级职称

研究生

本科

专科

中专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

程度

职务

职称

毕业时间及学校

主   要

负责人

技   术

负责人

销  售

负责人

申   请  验  收

品种

代次

饲养规模(头、只)

(指基础母畜禽一次性最大存栏量)

基础母畜禽存栏量

(头、只)

公畜禽存栏量

(头、只)

年生产种畜禽数量(头、只)

年销售种畜禽数量(头、只)



























注:“代次”指用于生产的畜禽代次,分为“原种、祖代、父母代”。

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自查清单

序号

自查内容(孵化场)

自查结果

1

种卵来源的种禽场无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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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场(厂)房、车间设计符合种卵检疫、消毒、贮藏、孵化、出雏、种雏鉴别和销售的生产工艺流程,具有相匹配的孵化设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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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具有相应种畜饲养场房及设备,匹配的消毒设施和废弃物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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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种畜场选址符合规划及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具有《动物防疫体条件合格证》。具有本场区位图及其土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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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学历等相关证明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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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具有健全的孵化生产管理操作规程,各项技术指标符合质量管理要求;具有健全的售后服务制度。有关记录和统计资料完整、准确,并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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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人:

自查单位(公章):

   


附件6

滨海新区蜂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书

一、审批服务部门告知

(一)办理事项

名称: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蜂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修订)

2.《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2012年实施)

(三)申请蜂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

1.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2.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5.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6.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蜂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自查清单。

(五)监督和违诺惩戒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蜂种生产经营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申请人应当接受区农业农村委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

如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且经区农业农村委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对依据决定发生的行为给第三方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同时,将申请人列入政务服务诚信档案黑名单,开展联合惩戒。

二、申请单位承诺

本单位(人)自愿申请采用涉企事项告知承诺制办理该许可事项,已知晓并全面理解告知事项、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现自愿作出下列承诺:

1.本单位(人)已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项政务服务的有关要求,承诺自身能够满足办理该事项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2.单位(人)承诺已按照蜂种生产经营许可要求开展了全面自查,且自查结果符合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与蜂种生产经营单位实际情况一致。

3.本单位(人)承诺取得行政许可决定后,第一时间与区农业农村委建立联系,主动接受监督和管理,配合做好相关执法检查工作。

4.本单位(人)对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或超越承诺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承诺,被撤销行政决定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后果,愿意自行承担。

5.以上陈述真实、有效,是本单位(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承诺单位(盖章) :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由区行政审批局存档,一份由区农业农村委存档,一份由承诺人保存。

蜂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单位名称

地     址

电     话

联 系 人

传     真

邮     编

法人代表

建场时间

占地面积

(亩)

办公区面积(m2

生产区面积(m2

其中种畜禽舍面积(m2

职工人数

管理人员

销售人员

技术人员

其它

技术人员情况

实有人数

其       中

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初级职称

研究生

本科

专科

中专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

程度

职务

职称

毕业时间及学校

主   要

负责人

技   术

负责人

销  售

负责人

申   请  验  收

品种

代次

饲养规模(头、只)

(指基础母畜禽一次性最大存栏量)

基础母畜禽存栏量

(头、只)

公畜禽存栏量

(头、只)

年生产种畜禽数量(头、只)

年销售种畜禽数量(头、只)



























注:“代次”指用于生产的畜禽代次,分为“原种、祖代、父母代”。


申请蜂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自查清单


序号

自查内容

自查结果

1

生产经营的种畜禽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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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具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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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具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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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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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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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人:

自查单位(公章):

   

附件7

滨海新区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不含原种场)

核发告知承诺书


一、审批服务部门告知

(一)办理事项

名称:水产苗种生产许可--水产苗种生产许可(不含原种场)

(二)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修正)

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1年第4号公布,农业部令2005年第46号修订)

(三)申请设立水产苗种场(不含原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2.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3.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4.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天津市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亲本来源证明;

3.申请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不含原种场)核发自查清单。

(五)监督和违诺惩戒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水产苗种生产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申请人应当接受区农业农村委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

如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且经区农业农村委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对依据决定发生的行为给第三方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同时,将申请人列入政务服务诚信档案黑名单,开展联合惩戒。

二、申请单位承诺

本单位(人)自愿申请采用涉企事项告知承诺制办理该许可事项,已知晓并全面理解告知事项、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现自愿作出下列承诺:

1.本单位(人)已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项政务服务的有关要求,承诺自身能够满足办理该事项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2.单位(人)承诺已按照水产苗种场(不含原种场)要求开展了全面自查,且自查结果符合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与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实际情况一致。

3.本单位(人)承诺取得行政许可决定后,第一时间与区农业农村委建立联系,主动接受监督和管理,配合做好相关执法检查工作。

4.本单位(人)对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或超越承诺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承诺,被撤销行政决定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后果,愿意自行承担。

5.上陈述真实、有效,是本单位(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承诺单位(盖章) :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由区行政审批局存档,一份由区农业农村委存档,一份由承诺人保存。

滨海新区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企业名称

主管部门

企业性质

建场时间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职工总数

资金总额

万元

固定资产

万元

联系电话

占地面积(亩)

水域滩涂养殖证

编号

有效期

地址

养殖水面(亩)或育苗水体(立方米)

技术人员构成状况:

主要设施及完好情况:

主要化验设备:

亲体来源、数量及进亲体的时间:

种苗生产主要品种及拟采取的工艺流程:

 

 




     








申请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不含原种场)核发自查清单

序号

自查内容

自查结果

1

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域滩涂养殖证在具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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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水源充足,水产养殖用水符合《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2—2001)或《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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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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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养殖技术规范操作要求的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能够保证苗种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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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具有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生产条件和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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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具有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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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人:

自查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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