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行政审批局区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天津市
滨海新区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许可等新闻
出版类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滨海新区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许可等新闻出版类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区行政审批局 区新闻出版局
2022年9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滨海新区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许可等
新闻出版类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服务水平,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21〕12号)、《关于印发天津市“证照分离”改革有关事项清单的通知》(津职转办发〔2021〕11号)和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等要求,结合滨海新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行政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行政相对人书面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主动接受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行政审批部门即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审批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部门是指区行政审批局及各开发区相关行政审批部门。本办法所称的监管部门是指区新闻出版局及各开发区相关监管部门。注册地在中塘镇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其行政审批部门是中塘镇人民政府。
第四条 行政相对人自愿选择按照告知承诺方式办理:(1)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变更许可;(2)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设立、变更许可事项中两个子项: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变更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变更政务服务事项的,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行政相对人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应当对照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批准条件、标准和要求全面进行自查,确定符合审批条件后,规范填写提交承诺书(见附件1—3),并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行政相对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第六条行政审批部门按照本办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及时将告知承诺书和审批结果通过天津市政务一网通权力运行与监管绩效系统审管联动模块推送至监管部门。
第七条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信息后及时对行政相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行政相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监管部门应当将现场检查情况和整改结果书面函告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原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行政相对人的失信信息归集至滨海新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其列入政务服务诚信档案黑名单。对于纳入黑名单的行政相对人,1年内不能适用承诺审批、以函代证、预约审批等制度。
第九条本办法由区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滨海新区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许可告知承诺书
2.滨海新区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许可告知承诺书
3.滨海新区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许可告知承诺书
附件1
滨海新区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许可告知承诺书
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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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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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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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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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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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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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质 |
| 营业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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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数 |
| 发行专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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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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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图书□ 报纸□ 期刊 □ 电子出版物 £ 音像制品□ (请在□内划√) |
二、告知承诺内容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21〕12号)、《关于印发天津市“证照分离”改革有关事项清单的通知》(津职转办发〔2021〕11号)和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等要求,为提高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许可审批效率,提升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区行政审批局在本区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许可中推行告知承诺,现就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取得营业执照;
2.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零售业务;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4.将建筑内专有的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单位经营应符合以下要求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
①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
②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
③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④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2.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发行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平、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订立供销合同,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发行进口出版物的,须从依法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
②不得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
③不得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
④不得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
⑤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利用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
⑥不得涂改、变造、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件。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申请单位违诺惩戒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机关依法撤销已作出的行政决定,申请人对依据决定发生的行为给第三方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同时,将申请人列入政务服务诚信档案黑名单,开展联合惩戒。
三、承诺内容
本单位(人)现申请办理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许可,并作出如下承诺:
1.本单位(人)已充分知晓你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如实提交《滨海新区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许可告知承诺书》,并承诺提交的全部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与出版物零售单位实际情况一致。
2.本单位(人)承诺依法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3.本单位(人)承诺在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及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4.本单位(人)已知晓如未严格按告知事项要求设立出版物零售单位,经区新闻出版局督促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你机关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承诺愿意自行承担一切相应的法律责任。
5.以上陈述真实、合法、有效,是本单位(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方式: )
注意事项:
1.本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由行政审批部门存档,一份由监管部门存档,一份由承诺人保存。
2.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必须仔细阅读,准确理解承诺书的内容,然后作出承诺,并在承诺书上签字盖章。承诺人一经签字、盖章即被视为作出承诺。
附件2
滨海新区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
设立许可告知承诺书
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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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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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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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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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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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方式 | 法定代表人 | 座机 |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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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座机 |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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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承印范围 | 商标标识□ 广告宣传品 □ 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印刷品□ 其它 □ | ||||||||||||||||||
企业类型 | □国有£集体£联营□合伙 □独资(国有;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 □其他 | ||||||||||||||||||
企业变更情况 | □兼并 □合并 □分立 | ||||||||||||||||||
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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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万元) | 认缴 注册资本 |
| 实收 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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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金额及出资比例 | 股东姓名 | 出资金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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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
企业全部职工人数 | 人 | 其中管理人员: 人 | |||||||||||||||||
是否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 五项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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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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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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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前设备 | 设备名称 | 型号 | 印刷开型 | 色数 | 数量 | 生产厂 | 出厂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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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中设备 | 设备名称 | 型号 | 印刷开型 | 色数 | 数量 | 生产厂 | 出厂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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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后设备 | 设备名称 | 型号 | 印刷开型 | 色数 | 数量 | 生产厂 | 出厂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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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设备 | 设备名称 | 型号 | 印刷开型 | 色数 | 数量 | 生产厂 | 出厂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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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告知承诺内容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21〕12号)、《关于印发天津市“证照分离”改革有关事项清单的通知》(津职转办发〔2021〕11号)和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等要求,为提高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许可审批效率,提升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区行政审批局在本区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许可中推行告知承诺,现就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5.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6.个人不得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单位经营应符合以下要求
1.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2.印刷经营许可证不得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3.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的企业不得印刷假冒、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不得印刷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广告宣传品和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
4.印刷企业不得征订、销售出版物,不得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销售出版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申请单位违诺惩戒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机关依法撤销已作出的行政决定,申请人对依据决定发生的行为给第三方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同时,将申请人列入政务服务诚信档案黑名单,开展联合惩戒。
三、承诺内容
本单位(人)现申请办理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许可,并作出如下承诺:
1.本单位(人)已充分知晓你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如实提交《滨海新区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许可告知承诺书》,并承诺提交的全部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与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实际情况一致。
2.本单位(人)承诺依法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3.本单位(人)承诺在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及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4.本单位(人)已知晓如未严格按告知事项要求设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经区新闻出版局督促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你机关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承诺愿意自行承担一切相应的法律责任。
5.以上陈述真实、合法、有效,是本单位(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方式: )
注意事项:
1.本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由行政审批部门存档,一份由监管部门存档,一份由承诺人保存。
2.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必须仔细阅读,准确理解承诺书的内容,然后作出承诺,并在承诺书上签字盖章。承诺人一经签字、盖章即被视为作出承诺。
附件3
滨海新区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
许可告知承诺书
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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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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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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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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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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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方式 | 法定代表人 | 座机 |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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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座机 |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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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承印范围 | 文件□ 资料□ 图表□ 票据□ 证件□ 名片□ 账簿□ 信封□ 信纸□其他纸制品□ | ||||||||||||||||||
企业类型 | □国有£集体£联营□合伙 □独资(国有;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 □其他 | ||||||||||||||||||
企业变更情况 | □兼并 □合并 □分立 | ||||||||||||||||||
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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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万元) | 认缴 注册资本 |
| 实收 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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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金额及出资比例 | 股东姓名 | 出资金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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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
企业全部职工人数 | 人 | 其中管理人员 人 | |||||||||||||||||
是否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 五项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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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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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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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前设备 | 设备名称 | 型号 | 印刷开型 | 色数 | 数量 | 生产厂 | 出厂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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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中设备 | 设备名称 | 型号 | 印刷开型 | 色数 | 数量 | 生产厂 | 出厂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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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后设备 | 设备名称 | 型号 | 印刷开型 | 色数 | 数量 | 生产厂 | 出厂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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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设备 | 设备名称 | 型号 | 印刷开型 | 色数 | 数量 | 生产厂 | 出厂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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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告知承诺内容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21〕12号)、《关于印发天津市“证照分离”改革有关事项清单的通知》(津职转办发〔2021〕11号)和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等要求,为提高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许可审批效率,提升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区行政审批局在本区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许可中推行告知承诺,现就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5.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单位经营应符合以下要求:
1.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2.印刷经营许可证不得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3.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不得印刷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图表等,不得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不得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或者无价票证,不得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等专用证件,不得印刷宗教用品。
4.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不得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不得销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托加印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不得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5.印刷企业不得征订、销售出版物,不得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销售出版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申请单位违诺惩戒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机关依法撤销已作出的行政决定,申请人对依据决定发生的行为给第三方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同时,将申请人列入政务服务诚信档案黑名单,开展联合惩戒。
三、承诺内容
本单位(人)现申请办理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许可,并作出如下承诺:
1.本单位(人)已充分知晓你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如实提交《滨海新区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许可告知承诺书》,并承诺提交的全部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与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实际情况一致。
2.本单位(人)承诺依法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3.本单位(人)承诺在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及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4.本单位(人)已知晓如未严格按告知事项要求设立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经区新闻出版局督促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你机关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承诺愿意自行承担一切相应的法律责任。
5.以上陈述真实、合法、有效,是本单位(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方式: )
注意事项:
1.本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由行政审批部门存档,一份由监管部门存档,一份由承诺人保存。
2.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必须仔细阅读,准确理解承诺书的内容,然后作出承诺,并在承诺书上签字盖章。承诺人一经签字、盖章即被视为作出承诺。
主办单位: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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