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区政务服务办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旅行社设立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4385-9952-2022-00003
发布机构: 区政务服务办
文  号: 津滨政务发〔2022〕18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文日期: 2022-06-27
发文日期: 2022-06-28
联合发文机构: 区文旅局
有效性: 有效

区政务服务办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天津市

滨海新区旅行社设立许可告知承诺制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滨海新区旅行社设立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区政务服务办          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2627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滨海新区旅行社设立许可

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2112号)《关于印发天津市“证照分离”改革有关事项清单的通知》(津职转办发〔202111号)和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等要求,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相对人申请办理旅行社设立许可时,行政审批局一次性告知申请旅行社设立许可的具体要求,行政相对人只需提交《滨海新区旅行社设立许可告知承诺书》(见附件),书面承诺满足告知事项要求,符合审批条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行政审批局即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核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方式。

条区政务服务办会同区文化和旅游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明确旅行社设立许可具体要求,并制定相应的旅行社设立许可告知内容。

行政相对人应当严格按照告知承诺要求设立旅行社,并以书面形式签订告知承诺书。告知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承诺所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承诺旅行社设立符合告知事项要求;承诺旅行社经营符合相关部门管理要求,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承诺接受区文化和旅游局的监督管理。

条  行政审批局按照本办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及时将告知承诺书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推送至区文化和旅游局。

条  区文化和旅游局发现行政相对人未严格按照告知承诺要求设立旅行社,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行政相对人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区文化和旅游局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反馈行政审批局,由行政审批局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条  对于存在第六条情形的行政相对人,行政审批局“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公示,并将其列入天津市网上办事大厅诚信档案黑名单,不再对其适用任何简化审批方式。

条  本办法适用于滨海新区范围,各开发区同步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政务服务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627起施行。

附件:滨海新区旅行社设立许可告知承诺书

附件

滨海新区旅行社设立许可告知承诺书

一、申请设立旅行社基本情况

本单位(人)现申请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英文缩写:

设立地址:

企业形式:   □内资旅行社£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

□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    □外资旅行社                                        

出资人

出资额

出资方式

注册资本:

从业人员:经理人,计调人,导游人,其他人,共人。

法人代表:

二、旅行社设立许可告知内容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2112号)《关于印发天津市“证照分离”改革有关事项清单的通知》(津职转办发〔202111号)和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等要求,为提高旅行社设立许可审批效率,提升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区行政审批局在本区旅行社设立许可中推行告知承诺,现就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旅行社设立许可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旅行社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

2)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2.旅行社的营业设施应当至少包括下列设施、设备:

1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

2)传真机、复印机;

3)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3.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4.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具有旅行社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专业经历的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必要的导游是指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名、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持有导游证的导游。

(二)旅行社运营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2.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3.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1)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2)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3)签约地点和日期;(4)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5)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6)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7)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8)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9)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10)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11)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12)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13)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14)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4.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导游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领队,应当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委派其从事领队业务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旅行社应当将本单位领队名单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5.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2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3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6.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

7.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旅行社责任险的具体方案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8.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的,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境外发生的,还应当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当地警方;

9.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行社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及时向旅行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报告。旅行社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发生旅游者非法滞留我国境内的,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外事部门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

三、申请单位承诺内容

本单位(人)现申请办理旅行社设立许可,并作出如下承诺:

1.本单位(人)已充分知晓你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如实提交《滨海新区旅行社设立许可告知承诺书》,并承诺提交的全部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与旅行社实际情况一致。

2.本单位(人)承诺依法接受各级文旅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

3.本单位(人)承诺在旅行社设立及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4.本单位(人)已知晓如未严格按告知事项要求设立旅行社,经区文旅局督促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你机关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承诺愿意自行承担一切相应的法律责任。

5.上陈述真实、合法、有效,是本单位(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出资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方式:            )

注意事项:

1.本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由区行政审批局存档,一份由区文化和旅游局存档,一份由承诺人保存。

2.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必须仔细阅读,准确理解承诺书的内容,然后作出承诺,并在承诺书上签字盖章。承诺人一经签字、盖章即被视为作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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