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区政务服务办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水务许可事项报告编制单位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4385-9952-2022-00177
发布机构: 区政务服务办
文  号: 津滨政务发〔2022〕17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文日期: 2022-06-23
发文日期: 2022-06-23
废止依据: 此件为试行版,已废止。现有正式版有效
有效性: 无效

区政务服务办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水务许可

事项报告编制单位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滨海新区水务许可事项报告编制单位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区政务服务办

2022623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滨海新区水务许可事项报告

编制单位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营造公开、平等、有序、高效的市场环境,规范水务许可事项报告(含报告书和报告表)编制单位从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结合滨海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滨海新区范围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水资源论证报告涉及的报告编制单位(以下简称编制单位)的考核。每半年为一个考核周期。

第三条区政务服务办统筹组织编制单位考核工作,各开发区、中塘镇审批部门负责开展各辖区建设项目涉及的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单位的评分工作,区政务服务办汇总评分结果,对编制单位评定等级。

第四条 编制单位评分,包括技术审查、进度控制两个环节。

第五条 技术审查可采取召开专家评审会、函审等方式进行。

审批部门和专家组按照《×××报告编制单位评分表》(附件123)进行评分。召开专家评审会时,项目建设单位、报告编制负责人必须参会,汇报人应为编制负责人或主要编制人员。

第六条  对未通过专家评审的报告,审批部门组织签署《报告质量问题确认书》(附件4),并由报告编制负责人、项目建设单位代表签字

第七条 进度控制主要考核协同配合和修改时效,主要包括项目前期沟通、企业服务、工作进度、技术审查次数、修改报告时限、修改次数、约谈情形等。

协同配合是对编制单位的服务水平进行评分。主要包括前期沟通、过程服务、工作配合度等。

修改时效是对报告修改时间、修改次数等进行评分。

第八条 同一项目的报告经两次技术审查仍不满足要求的,由审批部门约谈编制单位和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在约谈后的2个工作日内提交修改后的报告。

第九条  制单位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标准分别为85分(含)以上为A85分以下75分(含)以上为B75分以下65分(含)以上为C65分以下为D

第十条技术审查后需要修改的报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提交,如果超时,修改时效部分酌情扣分。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编制单位予以通报,编制单位考核等级直接评定为D级:

(一)在编制报告中弄虚作假、欺瞒数据,致使服务成果严重失实的;

(二)编制单位半年考核周期内出现2次(含)以上未通过技术审查的;

(三)编制单位半年考核周期内出现第八条所述情形的,或在水务部门抽查复核中被通报的;

(四)编制单位半年考核周期内2次(含)以上技术审查得分50分(含)以下的。

第十一条区政务服务办将考核结果抄送市政务服务办、市水务局、区水务局、各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和中塘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并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二条鼓励社会其他单位、个人监督报告的编制质量,如发现报告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实名举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滨海新区政务服务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271日起试行。

附件:1.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编制单位评分表

2.洪水影响评价许可报告编制单位评分表

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单位评分表

4.报告质量问题确认书

5.编制单位年度考核评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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