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务服务办区水务局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制“智能审批+智能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滨海新区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制“智能审批+智能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区政务服务办 区水务局
2022年5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滨海新区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制
“智能审批+智能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持续深化“放管服”和“一制三化”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审管联动效率,最大程度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滨海新区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产业废水的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相对人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时,区行政审批局一次性告知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的具体要求,行政相对人只需提交《滨海新区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见附件),并承诺遵守排水水质、水量及其它告知事项要求,符合审批条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区行政审批局即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审批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审批的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智能审批是指行政相对人通过滨海新区政务帮办服务平台、手机APP客户端、微信小程序等渠道,实现网上受理,数据自动关联,排水信息自动调用、读取比对,自动审批,即时出具审批结果,在线签发《天津市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水许可证)的自动化审批。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智能监管是指区水务局通过滨海新区政务帮办平台等渠道实时上传监管信息,形成排水信息数据库,并利用“滨海新区政务服务智慧导航一张图”开展事中事后监管。排水信息数据库实行“合格催办、整改督办、违规预警”机制,对监管信息无误的排水户,列入绿色名单,跟踪催办申领排水许可证;对监管信息中存在整改要求的排水户,列入黄色名单,督促整改,待整改合格后转入绿色名单;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情况的或有异常情况的排水户,列入红色预警名单,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关注。
第七条排水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制“智能审批+智能监管”(以下简称智能审管)应体现“自愿申请、真实准确、信用承诺、同等效力”的原则。
(一)自愿申请原则。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具体需求选择多种方式办理,区行政审批局应当鼓励引导行政相对人采用告知承诺制智能审管的方式办理。
(二)真实准确原则。排水信息数据库需准确采集并定期动态更新,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关联性。
(三)信守承诺原则。行政相对人需先对承诺书所述内容知晓并全面理解,确认同意后,方可进行排水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制智能审管办理,申办过程中应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四)同等效力原则。系统自动审批即时生成的排水许可证与其他办理方式的结果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行政相对人可通过现场帮办中心或服务窗口、“新政服”微信公众号、电话咨询等方式了解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制智能审管的办理流程。
第九条行政相对人通过告知承诺制智能审管方式申办排水许可证时,需通过滨海新区政务帮办服务平台、手机APP客户端、微信小程序等渠道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完成注册登录,方可进入智能审批流程。
第十条 行政相对人如实填写承诺书相关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电子版承诺书。
第十一条区水务局在实时收到排水许可证核发相关信息后1个工作日内启动监管核查程序,如发现实际排水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或拒不改正的,应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区行政审批局,依法撤销原排水许可证核发审批决定。
第十二条排水户应当按照承诺的内容,在许可范围内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未经准予擅自排水的,区水务局应当立即责令停止。如造成安全卫生事故,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对存在违反承诺的排水行为或超越承诺范围进行排水活动的排水户,区行政审批局将其列入信用审批黑名单,不再对其适用承诺审批等简化审批方式,区水务局依法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名单,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制智能审管出现错批、漏批、误批的,采取容错免责原则,区行政审批局和区水务局相互协调,做好事后补救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各开发区、中塘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滨海新区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书
附件
滨海新区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书
一、基本情况
申请单位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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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 成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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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期限 |
| 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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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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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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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 电话 |
| 所属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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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联系人 |
| 电话 |
| 排水户类别 | £工业、£餐饮、£医疗、£建筑、£其他 | |||||||||
位置坐标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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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建设)项目名称: | ||||||||||||||
用水量(m3/日) | 排水量(m3/日) | |||||||||||||
总用水量(m3/日) | 自来水量 (m3/日) | 自备水量 (m3/日) | 总排水量(m3/日) | 产业废水 (m3/日) | 生活污水 (m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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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 水井 水再生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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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水源 (m3/日) | ||||||||||||||
污水处理量(m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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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水质执行标准 | £餐饮宾馆类£化工工业类£金属加工业类 £医疗类 £施工工地类£洗车行业类类£其他 | |||||||||||||
申请日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建筑 施工类 | 施工时间: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产业类(包括宾馆、医院、餐饮等)
| 主要原辅料(包括材料名称、年消耗量等)选填 | |||||||||||||
主要产品或服务(包括产品名称、年产量等)选填 | ||||||||||||||
其他类 | 需要说明的情况选填 | |||||||||||||
备注:部分信息通过系统自动读取,无需填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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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排水户排水设施基本情况
排污水口编号 | 排水性质(污水、雨水、合流) | 连接管 位置 | 水流 方向 | 是否 加压排水 | 排水去向 (路名、河道名) | 污水最终 去向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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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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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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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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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设施(工艺) |
| □自行处理 | 运行情况是否正常 | □是 | |||
□委托处理 | □否 | ||||||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 □是□否 | ||||||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水有关的扩初设计说明及图纸情况 | |||||||
踏勘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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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排水信息通过系统自动读取,无需填写。 | |||||||
三、承诺内容
我单位承诺严格落实以下要求:
1.本单位(人)已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项行政许可的有关要求,对有关规定的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理解,承诺自身能够满足办理该事项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2.本单位(人)承诺排水水质符合类检测项目限值标准[依据《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制定],总排放水量吨。
3.本单位(人)承诺污水排放口设置符合城镇排水雨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且满足以下条件:
(1)雨污排水管网与排水规划出路一致,未进行私接、乱接、混接等改造。
(2)雨污水管网分流,非降雨期间雨水管道不存在不明水流。
(3)所有检查井、排水管道、化粪池、隔油池等设施现状位置及流向与竣工图纸一致,不存在淤堵及排放不畅情况。
(4)不存在加压排水。
(5)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要求。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并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如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四、履行承诺法律责任
1.本单位(人)愿意主动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2.本单位(人)对违反承诺的行为或超越承诺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承诺,被撤销行政决定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后果,愿意自行承担。
3.以上陈述真实、有效,是本单位(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主办单位: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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