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关于近期作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决定的公告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告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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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022-66896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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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名称 | 建设单位名称 | 建设 地点 |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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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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