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新区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拟批复公示
发布日期: 2020-10-14 09:19      来源: 区政务服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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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天津滨海新区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工程

    、建设地点:汉沽

    、建设单位:天津滨海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环评单位:联合泰泽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拟在位于滨海新区汉沽塘汉路88现有厂区建设天津滨海新区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工程主要工程内容包括:1)建设1条日处理能力为500吨的生活垃圾焚烧-烟气净化线及配套设施;(2)对现有3条焚烧烟气净化系统进行技术改造,增加三套SCR脱硝系统、三套干法脱酸系统,同时对焚烧系统进行技术改造,改造干化污泥给料装置,改造一次风空预器疏水系统;(3)改造现有雨排系统,建设初期雨水收集池;(4)对20185月已建成的200m3/d的垃圾渗滤液处理装置(投资1098万元人民币)补充环保手续。该项目建成后全厂设计规模日处理生活垃圾由1500吨增至2000吨(66.7万吨/年)、年发电量由17250万千瓦增至24280万千瓦、年供蒸汽量27000吨不变。工程总投资为16890万元,环保投资3448万元,约占总投资的19.17%

    、环保措施:

    1.施工期间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和落实环评报告中提出的污染防范措施:妥善处理施工人员生活污水和固体废弃物;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加强对高噪声机械的管理。

    2.焚烧炉的烟气经收集进入改造或新增“SNCR+半干法+NaHCO3干法+活性炭喷射+袋式除尘器+SCR烟气治理系统装置处理,由现有80的四根集束式排气筒达标排放;垃圾仓和渗滤液收集池的废气作为助燃空气,与SCR装置新增配套尿素储罐废气一并引入焚烧炉,与焚烧废气一同排放新增渗滤液处理装置产生的废气经收集进入现有一套酸洗+碱洗装置处理,由现有的一根15高排气筒达标排放;飞灰料仓进料过程产生的粉尘经收集进入现有两套布袋除尘装置处理,由现有20高排气筒达标排放;石灰贮仓进料过程产生的粉尘经收集进入现有两套布袋除尘装置处理,由现有20高排气筒达标排放;活性炭贮仓进料过程产生的粉尘经收集进入现有一套布袋除尘装置处理,由现有20高排气筒达标排放;SNCR装置依托的现有尿素间储罐产生的废气经收集进入现有一套水吸收装置处理,由现有15高排气筒达标排放。

    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的无组织排放,确保无组织排放满足厂界限值要求。根据环评报告结论,该工程不需新增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3.垃圾渗滤液处理站应采用成熟可靠的处理工艺,对垃圾渗滤液、垃圾卸料区地面冲洗废水、道路冲洗废水、污水处理站除臭系统废水初期雨水进行处理达标废水最终中新天津生态城水处理中心。渗滤液处理站出口处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等污染物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标准限值要求。

    锅炉排污水、除盐水制备系统排浓水、循环冷却水排浓水部分回用,未回用的部分排至中新天津生态城水处理中心

    生活污水与其他废水一同排至中新天津生态城水处理中心

    4.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保证厂界噪声达标。

    5.做好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

    炉渣作综合利用,不得外排;废包装物、污泥、生活垃圾进入垃圾焚烧炉焚烧

    飞灰、废催化剂、废布袋、废机油、废超滤膜组件和废酸等危险废物须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进行收集、贮存及运输,并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进行建设和管理;严格按照《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做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

    6.在非正常工况下,启动垃圾仓活性炭除臭装置等应急系统,必要时降低生产负荷或采取停炉措施;事故应急池渗滤液调节池的容积应足以满足废水处理系统出现故障或定期检修时临时存放垃圾渗滤液等废水的需求,确保不会出现渗滤液等废水的事故性排放现象。

    7.认真落实《天津市涉气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工作方案》的要求,并做好排污口规范化工作:新建的渗滤液处理装置排放口和排气筒设置规范的采样点,悬挂符合要求的标识牌焚烧烟气排气筒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并与区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8.做好地下水污染和土壤污染的防控工作:加强分区防渗措施,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严格落实地下水监测计划,按照相关规定定期监测地下水的水质。

    9.在依托现有工程的基础上,应进一步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雨水排放口设置截止阀,并要有专人管理;完善突发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地下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环境风险事故的处理能力,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对以上拟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要求听证。

    、发布日期:20201014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届满,联系电话:022-66897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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