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失信行为记分处理决定书(李鑫)
发布日期: 2021-03-05 11:02      来源: 区政务服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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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津滨审批环记20212

    环境影响评价失信行为记分处理决定书

    李鑫

    经查,你主持编制的《天津市恒增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增加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相应位置盖章签字,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1223日对你下达了《环境影响评价失信行为记分处理事先告知书》(津滨审批环记告20212),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收到你的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现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二项相关规定,对你予以失信记分2处理

    你如对处理意见有异议,可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33  

    抄送:市生态环境局、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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