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行政审批局区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
危险化学品经营(无储存)许可证
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21〕12号)要求,运用好滨海新区先行先试制度优势,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结合滨海新区实际,现就进一步优化危险化学品经营(无储存)许可证审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危险化学品经营(无储存)许可证延期、变更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企业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行政审批机关提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或者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行政审批机关提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无储存)企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或变更时,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申请许可证延期或变更的具体要求,企业只需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无储存)许可证申请书》(附件1)或《危险化学品经营(无储存)许可证变更申请书》(附件2)以及《危险化学品经营(无储存)许可告知承诺书》(附件3),并书面承诺遵守告知事项要求,符合许可条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行政审批机关即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无储存)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告知事项要求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或变更,并以书面形式签订告知承诺书。告知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承诺所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诺符合告知事项要求;承诺接受安全监管部门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认真执行《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审管联动机制的通知》(津滨政办发〔2019〕36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审管衔接与审管联动信息交流,建立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协调运行机制。行政审批机关通过“天津市政务一网通权力运行与监管绩效系统”和函告的方式,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时推送和定期推送许可信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不符合告知承诺条件从事经营的企业,审批与监管部门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失信惩戒,并按照“双公示”原则,将有关信息录入“信用中国”平台。
五、新设立危险化学品经营(无储存)企业、不符合告知承诺条件企业以及失信企业,均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审批。
附件:1.危险化学品经营(无储存)许可证申请书
2.危险化学品经营(无储存)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3.危险化学品经营(无储存)许可告知承诺书
区行政审批局 区应急管理局
2021年8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主办单位: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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