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务服务办区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滨海新区
临时悬挂设置标语或宣传品许可
智能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滨海新区临时悬挂设置标语或宣传品许可智能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区政务服务办 区城市管理委
2021年5月7日
(联系人:邱钰彤;联系电话:022-66897938)
(此件主动公开)
滨海新区临时悬挂设置标语或宣传品许可
智能审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滨海新区营商环境,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审批效率,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提升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政务服务水平,根据《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户外广告设施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等文件的通知》(津城管景规〔2020〕4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滨海新区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标语、宣传品,是指组织举办文化、体育、商品交易、产品展销、宣传教育、庆典等活动,需要临时设置室外充气造型、标语类等宣传类广告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悬挂、设置标语或宣传品许可(以下简称临时悬挂)智能审批,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通过滨海新区政务帮办服务平台、手机APP客户端、微信小程序等渠道,实现网上受理、自动审批、即时出具结果、在线签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自动化审批。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审批的临时悬挂行政许可。
第五条临时悬挂智能审批应体现“申请人自愿、依法办理、信用承诺、同等效力”的原则。
(一)申请人自愿原则。申请人可根据具体需求选择多种方式办理,审批部门应当鼓励引导申请人采用智能审批的方式办理。
(二)依法办理原则。临时悬挂智能审批需根据法律法规制定操作指南。
(三)信守承诺原则。申请人需先对承诺书(附件1)所述内容知晓并全面理解,确认同意后,方可进行临时悬挂智能审批办理,申办过程中应如实填写办事信息。
(四)同等效力原则。系统自动审批即时生成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与其他办理方式出具的结果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申请人可通过帮办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微信公众号、咨询电话等方式了解临时悬挂智能审批事项的办理流程。
第七条申请人在办理临时悬挂智能审批时,需通过智能审批渠道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完成注册登录,方可进入智能审批流程。
第八条 申请人需如实填写《临时悬挂标语宣传品行政许可申请书》(附件2),填写完成相关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书。
第九条智能审批的临时悬挂许可相关信息可根据申请设置地址通过“滨海新区政务服务智慧导航一张图”实时推送至监管部门。
第十条监管部门在实时收到临时悬挂许可相关信息后1日内启动监管核查程序,对未按临时悬挂许可准予内容设置的,应责令按照许可准予内容进行设置,拒不改正的应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监管信息实时推送至审批部门。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按照准予的地点、时限和要求进行设置临时悬挂,保证公共安全和设施牢固。如造成安全事故,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对未经准予擅自设置的,监管部门应当立即责令拆除并恢复原貌。
第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临时悬挂智能审批出现错批、漏批、误批的,实行容错免责。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及时协调,做好事后补救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各开发区、中塘镇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承诺书
2.临时悬挂、设置标语或宣传品许可申请表
附件1
承诺书
区行政审批局:
本单位向贵局申请办理临时悬挂、设置标语或宣传品许可事项审批,并按照规定如实填写临时悬挂、设置标语或宣传品许可事项申请表。现就有关事宜承诺如下:
1.本单位已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项行政许可的有关要求,对有关规定的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理解,承诺自身能够满足办理该事项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2.本单位承诺所填写申请表的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3.本单位承诺设置的标语或宣传品在设置期间保持整洁美观,宣传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尊严和利益,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不得存在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内容。无污迹、无乱涂画、无破损,其造型及风格与周围建筑、街景、环境保持整体协调,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4.本单位承诺设置的标语或宣传品按照批准的时间和地点安装,且安装可靠,牢固安全,并每日定期检查维护。
5.本单位承诺设置的标语或宣传品不影响交通安全,不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
6.本单位承诺设置的标语或宣传品不侵占绿地,不擅自在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上悬挂。
7.本单位承诺设置的标语或宣传品不破坏建筑物结构且与建筑物在高度和体量适宜,不遮挡建筑物的门窗。
8.本单位承诺设置的标语或宣传品不在危险建筑物、构建物及其他设施。
9.本单位承诺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10.本单位承诺对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承诺,被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后果,愿意自行承担。
11.本单位承诺以上陈述真实、有效,是本单位真实意思的表示。
附件2
临时悬挂标语宣传品行政许可申请书
申请单位 | 自动带入 | 联系人 | 自动带入 |
地址 | 自动带入 | 联系电话 | 自动带入 |
设置单位 | 自动带入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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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挂地点 |
| 悬挂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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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 | 名称 | □拱门 □条幅 | |
颜色 | 拱门:□红色□黄色□蓝色□绿色□其他 条幅:□红色□黄色□蓝色□绿色□其他 | ||
规格 | 拱门:长(米) 高(米) 条幅:长(米) 高(米) | ||
数量 | 拱门数量□ 条幅数量□ | ||
内容 | □庆典 □文化、体育、商品交易 □宣传教育 | ||
设置现场平面图 | 自动带入 |
主办单位: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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