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务服务办区交通运输局关于机动车
维修经营备案实行承诺制办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和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推动政务改革创新,不断提升审批服务效率,切实加强审管衔接联动,持续优化滨海新区营商环境,根据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备案形式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实施承诺制办理(一类维修经营业务除外)。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提出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申请时,区行政审批局一次性告知其备案条件和提交材料,经营者仅需提交相关基础材料,作出符合备案条件和相关要求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区行政审批局即当场予以审核备案,区交通运输局随即启动现场核查程序。
二、备案条件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其经营场地、设备设施、从业人员、管理制度、环保措施等应符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备案申报。
三、承诺材料
符合备案条件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申请备案时,可以对下列材料进行书面承诺:
(一)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维修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
(四)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材料;
(五)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维修连锁经营服务者可对此项材料承诺)。
四、提交材料
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条件的经营者采取承诺制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附件1);
(二)维修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包括所在地街、镇出具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有效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条件的承诺书(附件2)。
维修连锁经营服务者除上述材料,还需提交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五、备案变更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区行政审批局申请备案变更,并提交相关材料。
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交: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
(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经营地址的,应提交: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
(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包括所在地街、镇出具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有效证明)等相关材料。
变更经营范围的,按照重新备案提交材料。
六、具体实施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备案条件和要求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并以书面形式签订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条件的承诺书。区行政审批局准予备案后,通过“天津市汽车电子健康档案信息服务网”对外公示,每月定期将备案信息书面函告区交通运输局。区交通运输局在收到企业备案信息后30日内组织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进行核查,发现企业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立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存在其它违反国家机动车维修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适用范围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承诺制适用于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实施的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范围,各开发区可以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附件:1.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
2.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条件的承诺书
区政务服务办 区交通运输局
2021年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主办单位: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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