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印发环境影响报告编制单位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95-9952-2020-00024
发布机构: 区政务服务办
文  号: 津滨审批发〔2020〕2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文日期: 2020-12-11
发文日期: 2020-12-11
有效性: 有效

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印发环境影响报告编制单位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区行政审批局环境影响报告编制单位等级评定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务服务办2020年第31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区政务服务办

20201211

(此件主动公开)

区行政审批局环境影响报告编制单位等级

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简称环评报告)编制单位从业行为,加强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营造公开、平等、有序的环境影响评价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滨海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审批的环评报告编制单位的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负责环评报告编制单位等级评定与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环评报告评估管理

第五条  技术评估全过程参与环评报告质量评定,包括技术初审、技术审查、技术复核三个环节,各环节根据编制单位提交的环评报告具体质量进行考核。

第六条  技术初审中发现项目选址选线不符合相关规划、存在重大环境制约问题、环评报告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等不满足进入技术审查程序要求的,根据情况不予通过技术初审,并记为不合格。

第七条  技术审查可采取召开专家评审会、函审等方式进行,由评审组织单位和专家组根据《环境影响报告编制质量评分表(附件1)分别对环评报告进行评分。

召开专家评审会时,项目建设单位、环评报告编制主持人必须参会,汇报人应为编制主持人或主要编制人员。

未通过专家评审会的环评报告,评审组织单位现场签署《报告质量问题确认书》(附件2),并由报告编制主持人、项目建设单位的代表签字

第八条  技术审查后需要修改的环评报告,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修改后的报告。

同一项目的环评报告经两次修改仍不满足技术审查要求的,由区行政审批局约谈编制单位和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在约谈后的2个工作日内提交修改后的环评报告。如未按时提交报告或提交的报告仍不满足要求的,记为不合格。

环评报告修改时限、修改次数、约谈情形纳入考核内容。

第三章  环评报告质量监督管理

第九条 环评报告出现1第六条或2(含)以上第八条所述不合格情形的,对编制单位予以通报,并纳入考核内容。

第十条  编制单位半年滚动周期内出现2次(含)以上未通过专家评审会的,对编制单位予以通报,并纳入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环评报告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所列问题的,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并实施失信记分,上传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

第四章  编制单位等级评定

第十二条  编制单位等级评定综合考虑环评报告质量、编制单位服务水平等方面,由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对编制单位进行等级评定。

第十三条  环评报告质量评定将环评报告和进度控制一并纳入考核,其中进度控制主要考核技术初审、技术审查次数、修改时限、修改次数、约谈情形等。在等级评定中权重占比80%

第十四条  编制单位服务水平综合考虑项目前期沟通、企业服务、工作进度等服务内容,由审批人员依据《编制单位年度考核评分方法》(附件3)进行考核,在等级评定中权重占比20%

第五章  等级评定管理

第十五条 区行政审批局定期将等级评定结果抄送至各开发区管委会和中塘镇人民政府的环评审批部门以及区生态环境局等单位。

第十六条  根据本办法,区行政审批局每半年将参与评定的编制单位按得分进行排名,对评分结果进行核定,依据核定的评分结果评定考核等级。

等级评定结果将在区政务服务办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及行政审批窗口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七条  编制单位考核分为四个等级,考核标准分别为85分(含)以上为A85分以下75分(含)以上为B75分以下65分(含)以上为C65分以下为D

存在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通报情形的或在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抽查复核中被通报的编制单位,该评定周期内考核结果直接判定为D

第十八条 鼓励社会其他单位、个人监督环评报告的编制质量,如发现环评报告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可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其它方式向区行政审批局实名举报。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根据相关环保政策与要求适时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11日起试行。《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评报告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及2018年修订版同时废止。

附件:1.环境影响报告编制质量评分表

2.报告质量问题确认书

3.编制单位年度考核评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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