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街道(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街镇、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厅字〔2018〕22号)文件精神,根据市政务服务办《关于推进政务服务中心统一管理企业群众办事“只进一扇门”的实施意见》(津审〔2018〕18号)及《关于印发<天津市基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津审函〔2018〕24号),结合新区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街道(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工作目标
结合机构改革,统筹推进全区所有街道(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管理和服务机制,提高办事效率,实行“一网、一门、一次”规范化、便利化、高效化服务。各街道(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实现场所建设统一规范,高频便民事项“应进必进”,所有事项通过全市“政务一网通”服务平台办理,切实发挥街道(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为基层群众提供高效、便捷服务的作用。
二、 工作任务
(一)中心管理规范化。各街道(镇)要结合机构改革要求,成立综合便民服务中心,统一挂牌“天津市滨海新区XX街道(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接受区政务服务办和各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和培训。区政务服务办负责对街道(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开展政务服务绩效考评,并纳入全区绩效考评范围。各街道(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应当在社区(村居)设立相应的便民服务站,挂牌“XX街(镇)XX社区(村)便民服务站”,由街道(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二)场所建设规范化。新建街道(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原有街道(镇)中心应在现有基础上完善相应功能。办事窗口要醒目悬挂窗口名称,明示相应的办事指南、办事制度、办事流程等,统一公开投诉服务电话,并设立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中心内应当设置取号机、咨询台等公共便民服务设施和公共卫生设施,设置无人审批自助服务终端等自助设备,方便群众查询办理各类审批服务。
(三)进驻事项规范化。按照天津市推进企业群众办事“只进一扇门”的改革要求,把全市统一的街道(镇)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到街道(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办理。区政务服务办要会同相关区级主管部门针对每个事项制定清晰易懂、可操作性强的办事指南,逐项细化明确审查内容、审查要点等。
(四)办理模式规范化。进驻街道(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要按照标准化操作规程通过全市统一的“政务一网通”服务平台办理,杜绝“体外循环”。街道(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要设置综合受理窗口,推行一窗受理、接办分离,实行前台一窗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办理、统一窗口出件的服务模式,要健全服务制度,全面推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推行预约服务、延时服务、代办服务、上门服务等特色服务。
(五)人员管理规范化。各街道(镇)要进一步加强综合便民服务中心队伍建设,选派业务精、能力强、作风好的工作人员到中心窗口工作,并确保工作人员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换。要加强窗口人员业务能力建设,强化窗口作风管理教育,落实服务人员20条守则,为企业群众提供“贴心、暖心、放心”服务。
三、 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快推进街道(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是深入推进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基础。各街道(镇)要把综合便民服务中心的建设和管理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实、抓出成效,确保思想认识、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工作经费、办公场所、进驻部门、集中事项“八到位”,尽快形成区级、开发区、街道(镇)、村居四级政务服务网络,最大限度为企业群众办好事、服好务。
(二)加强领导,落实保障。各街道(镇)要切实加强综合便民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的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职责,加强经费、人员以及场地设施等方面的保障,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建设任务。
(三)强化检查,严格考核。街道(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建设作为区政府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区政务服务办将加强对中心建设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各中心运行规范、便民高效、群众满意。
附件:1.滨海新区街道(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运行规范
2.滨海新区街道(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服务规范
3.天津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乡镇、街道行政确认和
行政给付及公共服务事项)
区政务服务办
2019年8月20日
(主动公开)
主办单位: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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