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区政务服务办区教体局区住房建设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分局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95-9952-2020-00018
发布机构: 区政务服务办
文  号: 津滨政务发〔2020〕19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文日期: 2020-08-21
发文日期: 2020-08-21
联合发文机构: 区教体局、区住房建设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分局
有效性: 有效

区政务服务办区教体局区住房建设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分局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滨政务发202019

各委局、各街镇:

《滨海新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实施细则》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区政务服务办    区教体局    区住建委   市规资局滨海分局

2020821

(此件主动公开)

滨海新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

实施细则

为认真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10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滨海新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区教育、住房城乡建设、政务服务、规划资源等部门健全联动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监督相关工作,确保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首期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滨海新区新建住宅小区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配套幼儿园和利用小区现有资源改建成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各开发区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二、规划依据及建设要求

配套幼儿园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版)执行,并结合《滨海新区十五分钟生活圈实施规划》,以及住宅区规划布局、住宅建筑面积、人口数等情况,统筹连片规划配套幼儿园设施,合理确定配套幼儿园的位置、类型、数量、轨制、占地面积及建筑规模等。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设计规范、建设标准和安全环保等要求。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单独设置出入口,独立接入水、电、天然气、供暖等公共服务设施,且与住宅小区用地界限明确。

三、建设流程及相关要求

(一)建设标准:区教体局制定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装修标准;编制幼儿园专项规划。

(二)规划条件: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分局在出具规划条件时,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明确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绿地率、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等内容。

(三)土地使用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住宅小区需配建幼儿园的地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分局应将配套幼儿园按规划条件中明确的建设相关内容,作为土地使用条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

(四)立项审查:区政务服务办在立项阶段,应审查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相关内容。

(五)规划许可: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分局审查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同时就幼儿园使用功能等内容征求区教体局意见,区教体局需在征求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分局对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施工许可:区政务服务办在施工许可阶段,在建设单位首次申请办理住宅小区施工许可证时,严格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审查。

(七)规划验收: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分局在规划验收阶段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配套建设幼儿园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八)竣工验收:区住房建设委指导监督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同步建设。对未获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一律不受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九)销售许可:区住房建设委在开发建设单位第一次申请商品房销售许可时,通过问询建设单位、审核相关申请要件和现场查勘,确认申请住宅小区是否按要求在首期配建幼儿园,对未同步建设的,及时督促建设单位开工建设。同时,将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情况纳入房地产市场日常监管范围中。

(十)移交接收: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开发建设单位须将幼儿园用房无偿交付区教体局,同时移交竣工图纸等与幼儿园建设相关的全部档案材料。区教体局要积极做好验收合格幼儿园的接收、开办工作。

(十一)产权登记:区住房建设委会同开发建设单位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权属登记为区人民政府。有关不动产登记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十二)信息共享:区教体局、区住房建设委、区政务服务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分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及时掌握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的建设进展情况。

(十三)管理使用: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由区教体局统筹安排建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住宅小区幼儿园用房属于公共教育资源,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改变用途,严禁出租、出售、转让和抵押。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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