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区乙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审批工作的通告
索引号: 95-9952-2020-00017
发布机构: 区政务服务办
文  号: 津滨审批发〔2020〕1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文日期: 2020-08-11
发文日期: 2020-08-11
有效性: 有效

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区乙级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审批工作的通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的公告》(水利部公告〔2018〕第3)、《市水务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要求,区行政审批局现就开展2020年全区乙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资质审批工作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资质审批范围

本次乙级检测单位资质审批范围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的5个类别(即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包括首次申请(含增加乙级资质类别)

和申请延续乙级资质。检测单位可以同时申请不同类别的乙级资质。申请延续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如不同类别的资质取得时间为不同年度,可对尚未到期的类别一并申请延续。

二、申请材料

(一)首次申请乙级检测单位资质,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2. 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复印件)。

3. 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复印件),本单位质量检测人员职业资格职称证明材料(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自申报之日起前三个月的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应包含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纳的险种;属退休人员的,可只提供意外伤害保险凭证(复印件);退休人员年龄未超过60周岁的,需提供退休证明文件;退休人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中缴费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均不予认定,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可以予以认定。

4. 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5.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6. 承诺书(制式文件,可从天津市网上办事大厅自行下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上述材料应当报送纸质文件2份,按顺序装订成册(各类原件不需装订),并附电子文档1份。

(二)申请延续乙级检测单位资质,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延续申请表》。

2. 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复印件)。

3. 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复印件),本单位质量检测人员职业资格职称证明材料(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自申报之日起前三个月的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应包含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纳的险种;属退休人员的,可只提供意外伤害保险凭证(复印件);退休人员年龄未超过60周岁的,需提供退休证明文件;退休人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中缴费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均不予认定,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可以予以认定。

4. 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5.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6. 承诺书(制式文件,可从天津市网上办事大厅自行下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上述材料应当报送纸质文件一式2份,按顺序装订成册(各类原件不需装订),并附电子文档1份。

三、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可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https://zwfw.tj.gov.cn)进行申请,也可以通过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受理窗口进行乙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审批事项的申请,受理范围为事业法人登记或工商注册地在滨海新区辖区内的检测单位。申请人应于20201115日之前报送申请材料,逾期不提交纸质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区行政审批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和公示所需时间)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颁发资质等级证书。

(二)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办建设〔2019244号),对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告知的法定资质认定条件进行资质申请的,将采取告知承诺方式进行认定,并通过事中事后监管予以全面核查。

四、其他事项

(一)申请乙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材料完整、真实、准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区行政审批局将不受理、不批准,并给予警告,两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以欺骗、作出虚假承诺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区行政审批局将撤销相应的资质认定事项,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其单位将列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失信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二)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中所列参数应与《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的公告》(水利部公告〔2018〕第3号)所列参数相对应。针对参数引用的标准和规范,有水利行业标准和规范的,采用水利行业标准和规范,无水利行业标准和规范的,可采用国家标准和规范或其他行业标准和规范。

(三)领取资质证书时,除申请延续的需提交原证书外,各单位还需提供检测人员职称证书原件、劳动合同与社保原件,以备核验。

附件:1.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2.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延续申请表

     3.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区政务服务办

2020811        

(联系人:孙婷;联系方式:022-66897952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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