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务服务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滨海新区
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中介机构许可
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滨海新区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中介机构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区政务服务办 区财政局
2020年7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滨海新区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中介机构
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服务水平,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9〕30号)、《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用承诺审批分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滨政办发〔2020〕3号)等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滨海新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相对人申请办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中介机构许可时,区行政审批局一次性告知申请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中介机构许可的具体要求,行政相对人只需提交代理记账申请表(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中打印),并书面承诺遵守告知事项要求,符合审批条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区行政审批局即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审批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实施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中介机构许可。行政相对人申请办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中介机构许可时,区行政审批局应当按照告知承诺方式进行审查。存在违法失信记录、被列入黑名单库的行政相对人,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区行政审批局应当会同区财政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明确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中介机构许可具体要求。
第五条 行政相对人应当严格按照告知事项要求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中介机构,并以书面形式签订承诺书(见附件)。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承诺所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承诺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中介机构设立符合告知事项要求;承诺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中介机构经营符合相关部门管理要求,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诺接受区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区行政审批局按照本办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及时将行政相对人提交的材料、承诺书通过“天津市政务一网通权力运行与监管绩效系统”推送至区财政局。
第七条 区财政局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相对人未严格按照告知事项要求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中介机构,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区财政局应当将有关情况反馈区行政审批局,由区行政审批局依法撤销原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对于存在第七条情形的行政相对人,区行政审批局依法将其书面承诺履约情况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对外公开,并将其列入信用审批黑名单库,不再对其适用承诺审批等简化审批方式。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两年。
各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中介机构许可承诺书
附件
注意事项: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必须仔细阅读,准确理解承诺书的内容,然后作出承诺,并在承诺书上签字盖章。承诺人一经签字、盖章即被视为作出承诺。
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中介机构许可承诺书
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
承诺单位 现申请办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中介机构许可,现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单位已充分知晓你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具体内容见告知事项),并承诺严格按照你机关告知事项要求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中介机构。
二、本单位承诺提供的申请表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单位承诺现已具备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已递交本单位。
四、本单位承诺依法接受区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
五、本单位承诺在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中介机构设立及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单位已知晓违反承诺的后果,并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七、以上陈述真实、合法、有效,是本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共四页,请加盖骑缝章)
代理记账申请表张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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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事项
一、申请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中介机构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应包括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执业服务规程、业务质量控制规范和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二、区财政局将依法对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中介机构情况进行检查。申请人应当接受区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
三、如申请人未严格按本告知事项要求设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中介机构,且经区财政局督促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区行政审批局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自行承担一切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申请人取得代理记账资格后需办理如下事项:
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申请人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遗失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凭在我市市级报刊刊登的遗失声明、补发/换发申请表(机构负责人签字及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向区行政审批局申请补办。
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滨海新区财政局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区财政局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和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区财政局联系电话:65306963,联系人:李长海,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东道1060号。
主办单位: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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