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务服务办区商务和投促局区市场监管局
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
拍卖业务许可告知承诺制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滨海新区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拍卖业务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区政务服务办 区商务和投促局 区市场监管局
2020年7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滨海新区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拍卖业务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91号)、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9〕30号)、《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用承诺审批分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滨政办发〔2020〕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批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相对人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时,区行政审批局一次性告知办理拍卖业务许可的具体要求,申请人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申请审核通过后,到现场只需提交《企业(含分支机构)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备案登记表》,并书面承诺遵守告知事项要求,符合审批条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区行政审批局即当场做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审批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实施的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拍卖业务许可。行政相对人申请办理从事拍卖业务许可时,区行政审批局应当按照告知承诺方式进行审查。存在违法失信记录、被列入黑名单库的行政相对人,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区行政审批局应当会同区商务和投促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明确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拍卖业务许可具体要求。
第五条 行政相对人应当严格按照告知事项要求设立拍卖企业,并以书面形式签订承诺书(见附件)。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承诺所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承诺从事拍卖业务符合告知事项要求;承诺从事拍卖业务经营符合相关部门管理要求,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承诺接受区商务和投促局、区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
第六条 区行政审批局按照本办法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及时将行政相对人提交的材料、承诺书通过“天津市政务一网通权力运行与监管绩效系统”推送至区商务和投促局。
第七条 区商务和投促局在收到推送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核查监管程序,对行政相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并于5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程序。如发现行政相对人未严格按照告知事项要求设立拍卖企业,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依部门职责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区商务和投促局应当将有关情况反馈区行政审批局,由区行政审批局依法撤销原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对于存在第七条情形的行政相对人,区行政审批局依法将其书面承诺履约情况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对外公开,并将其列入信用审批黑名单库,不再对其适用承诺审批等简化审批方式。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两年。
各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拍卖业务许可承诺书
附件
注意事项: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必须仔细阅读,准确理解承诺书的内容,然后作出承诺,并在承诺书上签字盖章。承诺人一经签字、盖章即被视为作出承诺。
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拍卖业务许可承诺书
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
承诺单位 现申请在
(地址)从事拍卖业务,现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单位已充分知晓贵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具体内容见告知事项),并承诺严格按照贵机关告知事项要求设立拍卖企业。
二、本单位承诺申请时提供的备案登记表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单位承诺现已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章程;已取得公司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如涉及租赁的已取得租赁合同;具备一百万以上的注册资本;有至少一名拍卖师;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四、本单位承诺依法接受区商务和投促局、区市场监管局的监督管理。
五、本单位承诺在从事拍卖业务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本单位已知晓,如违反上述承诺,贵机关有权撤销行政许可。
七、本单位已知晓违反承诺的后果,并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以上陈述真实、合法、有效,是本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共四页,请加盖骑缝章)
企业(含分支机构)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备案登记表
机构名称 | ||||||
机构住所 | ||||||
经营范围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从业人数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组织形式 | 1、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资本 (万元) | 营运资金 (万元) | |||||
备案类型 | 设立□ 设立分支机构□ 到期换证□ 遗失补证□ 注销□ | |||||
股东及其出资额 | ||||||
姓名 | 出资额 | |||||
初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 ||||||
审批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 ||||||
告知事项
一、从事拍卖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申请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前,应当取得产权证明,如涉及租赁的已取得租赁合同。
(二)申请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企业及分支机构应当有一百万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三)申请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企业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四)申请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企业及分支机构应当有至少一名拍卖师。
(五)申请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企业及分支机构应当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及《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六)申请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企业及分支机构应当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二、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区行政审批局提交公司《企业(含分支机构)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备案登记表》,并确保提交的全部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与拍卖企业实际情况一致。
三、区商务和投促局、区市场监管局作为监管和执法单位将依法对拍卖企业情况进行检查。申请人应当接受区商务和投促局、区市场监管局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
四、如申请人未严格按本告知事项要求设立拍卖企业,且经相关部门督促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区行政审批局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自行承担一切相应的法律责任
主办单位: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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