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务服务办区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
滨海新区商业牌匾审批告知承诺制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滨海新区商业牌匾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选取试点实施告知承诺制,请认真执行。
区政务服务办 区城市管理委
2020年5月29日
(联系人:曾令艳;联系电话:022-66897938)
(此件主动公开)
滨海新区商业牌匾审批告知承诺制
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服务水平,根据《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9〕30号)、《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用承诺审批分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滨政办发〔2020〕3号)和《滨海新区户外广告长效管理实施方案》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批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相对人申请办理商业牌匾设置审批时,区行政审批局一次性告知商业牌匾设置具体要求,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张登记表(见附件2),并书面承诺遵守告知事项要求,符合审批条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区行政审批局即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审批方式。
第三条 区行政审批局对其负责的商业牌匾设置审批实施试点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范围由区行政审批局会同区城市管理委确定后对外公布(第一批试点见附件1)。行政相对人申请办理试点范围内商业牌匾设置审批,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区行政审批局应当按照告知承诺方式进行审查。
第四条 区行政审批局应当会同区城市管理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明确商业牌匾设置的具体要求,并制作相应的商业牌匾设置审批告知书(见附件3)。
第五条 行政相对人应当严格按照告知事项要求设置商业牌匾,并以书面形式签订承诺书(见附件4)。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承诺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承诺牌匾设置符合告知事项要求;承诺对牌匾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承诺如遇政府统一规划或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无条件拆改;承诺接受属地街镇执法部门和区城市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区行政审批局按照本办法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及时将告知书和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登记表、承诺书通过“天津市政务一网通权力运行与监管绩效系统”推送至区城市管理委,由区城市管理委分发至属地街镇。行政相对人应于商业牌匾设置实施前3个工作日内向属地街镇报备,主动接受其监管。
第七条 属地街镇发现行政相对人未严格按照告知事项要求设置商业牌匾,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属地街镇应当将有关情况反馈区行政审批局,由区行政审批局依法撤销原准予设置商业牌匾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对于存在第七条情形的行政相对人,区行政审批局依法将其书面承诺履约情况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对外公开,并将其列入信用审批黑名单库,不再对其适用承诺审批等简化审批方式。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两年。
各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第一批试点范围
2.商业牌匾设置申请登记表
3.商业牌匾设置审批告知书
4.商业牌匾设置审批申请人承诺书
附件1
第一批试点范围
序号 | 试点街镇 | 试点范围 |
1 | 新村街 | 解放路、和平路、学校大街 |
2 | 寨上街 | 新开中路、绿地步行街 |
3 | 古林街 | 旭日路、港东六道 |
附件2
商业牌匾设置申请登记表
〔2020年〕第 号
设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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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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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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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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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匾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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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数量 |
| 光源形式 | □内光源 | |||
设置形式 | □附壁横牌匾 □附壁单体字 □其他 | |||||
设置规格 | 商标尺寸 | 米× 米 | ||||
字体尺寸 | 米× 米 | |||||
背板尺寸 | 米× 米 | |||||
材质 | 商标 | □亚克力 □金属 □3M画布 □其他 | ||||
字体 | □亚克力 □金属 □3M画布 □其他 | |||||
背板 | □亚克力 □金属 □3M画布 □其他 | |||||
颜色 | 商标 | □红色 □橙色 □黄色 □绿色 □蓝色 □其他 | ||||
字体 | □红色 □橙色 □黄色 □绿色 □蓝色 □其他 | |||||
背板 | □米白色 □米黄色 □浅灰色 □其他 | |||||
附件3
商业牌匾设置审批告知书
〔2020年〕第 号
: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要求,提高商业牌匾设置审批效率,提升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以下称本行政机关)在本区商业牌匾设置审批中推行告知承诺,现就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设置商业牌匾应当严格落实以下要求:
(一)在设置牌匾前,应当取得产权证明,如涉及租赁的已取得租赁合同,牌匾设置期限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
(二)在设置牌匾前应当取得产权人同意设置牌匾的书面协议,如涉及影响法定相邻关系,应当取得相邻人同意设置的书面协议。
(三)在设置牌匾时应当保证安全施工,满足防雷、抗风、抗震的要求。
(四)设置金属材质牌匾的,应当对金属结构进行防腐、防锈处理。
(五)设置带有光源的牌匾的,应当保证电气系统符合防水、绝缘等要求。
(六)申请人应当对牌匾定期检查维护,杜绝安全隐患。
二、设置商业牌匾应当确保符合以下标准:
(一)牌匾设置位置适当,比例协调,外形、风格、尺度与周围环境、建筑和谐统一。
(二)牌匾设施不遮挡窗口,不影响建筑物主体造型,不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三)牌匾内容健康,除企业注册名称、图标外无其他广告内容,不标注未经授权的商标;使用字体规范、大气、美观、清晰;使用规范汉字,不出现错别字。
(四)牌匾高度不超过1.5米,字体高度不超过牌匾背板高度的二分之一。
(五)牌匾设置遵循“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原则,不重复设置;
(六)牌匾颜色遵循“清新、明快、协调”原则,合理搭配,彰显个性。
(七)牌匾照明采用内置LED照明、霓虹灯照明或背打光照明。灯具设置兼顾白天景观效果,突出夜间景观效果。
三、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向本行政机关提交的商业牌匾设置审批登记表,并确保登记表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与所设置牌匾实际情况一致。
四、区城市管理部门和属地街镇综合执法部门作为监管单位将依法对申请人商业牌匾设置情况进行检查。申请人应当接受区城市管理部门和属地街镇综合执法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五、如申请人未严格按本告知事项要求设置商业牌匾,且经属地街镇执法部门或区城市管理部门督促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自行承担一切相应的法律责任。
告知机关: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收(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附件4
商业牌匾设置申请承诺书
〔2020年〕第 号
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
承诺单位(人) 现申请在
(地址)设置商业牌匾,现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单位(人)已充分知晓你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并承诺严格按照你机关告知事项要求设置商业牌匾。
二、本单位(人)承诺申请时提供的商业牌匾设置申请登记表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单位(人)承诺依法接受区城市管理部门和属地街镇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本单位(人)承诺在设置商业牌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本单位(人)承诺对牌匾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六、本单位(人)已知晓,如违反上述承诺,你机关有权撤销行政许可。
七、本单位(人)已知晓违反承诺的后果,并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八、本单位(人)承诺如遇政府统一规划或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则无条件同意配合相关部门统一拆改。
九、本单位(人)承诺 (选择/不选择)于商业牌匾设置实施前三个工作日内向属地街镇报备,主动接受属地街镇监管。
以上陈述真实、合法、有效,是本单位(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1.本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由区行政审批局存档,一份由所在街镇存档,一份由承诺人保存。
2.承诺人在做出承诺前,必须仔细阅读,准确理解承诺书内容,然后做出承诺,并在承诺书上签字盖章。承诺人一经签字、盖章即被视为做出承诺。
主办单位: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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