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众创空间政务服务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95-9952-2019-00004
发布机构: 区政务服务办
文  号: 津滨政务函〔2019〕97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文日期: 2019-12-18
发文日期: 2019-12-18
废止依据: 区政务服务办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政务服务 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效性: 无效

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众创空间

政务服务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延伸政务服务手臂,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支持众创空间创业服务平台发展,促进创新创业服务环境建设,区政务服务办公室研究制定了《滨海新区众创空间政务服务工作站管理办法》并已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按照反馈意见做了相应的修改,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区政务服务办

20191218

(此件主动公开)


滨海新区众创空间政务服务工作站

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延伸政务服务手臂,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支持众创空间创业服务平台发展,在滨海新区范围对经营业绩、专业化服务能力较强和发展前景良好的众创空间授予政务服务工作站称号,以发挥示范带动效应,促进创新创业服务环境建设。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在滨海新区范围内由独立机构运营,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各类新型创业服务平台,是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满足不同创业者需求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第三条滨海新区政务服务工作站的授牌工作,由区政务服务办(营商环境办)负责组织,众创空间自愿申报和所在开发区(街镇)推荐相结合区政务服务办审核授牌和动态管理。

第四条申请政务服务工作站的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营管理机构是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且运营时间2年以上;

(二)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具备与其功能定位相匹配的场地面积、软硬件设施、职业孵化服务队伍、投融资服务能力和管理制度等;

(四)凝聚与自身场地和服务条件相匹配的一定数量的创客、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

第五条政务服务工作站设立程序:

(一)申请。采取各众创空间自荐,各开发区(街镇)推荐,向区政务服务办提交书面申请,并载明申报理由和所具备的条件;

(二)审核。区政务服务办根据本办法第四条之规定进行审核,在查验申请材料的基础上,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三)授牌。结合各申报单位考察情况,研究确定拟授牌名单,授予滨海新区政务服务工作站牌匾。

第六条政务服务工作站的职责功能定位:

(一)接受业务培训和能力提升辅导。优先接受新区及各开发区政务服务部门以及市场监管、税务、科技、司法等部门对有关新政策的解读和业务培训;

(二)建立沟通联系机制。政务服务工作站工作人员与相关职责部门工作人员建立业务联系,可实时向联系人咨询业务和交流工作;

(三)开辟受理绿色通道。各相关部门为授牌的众创空间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设立便捷办事窗口,指定专人负责,优先集中受理;

(四)畅通企业诉求响应机制。政务服务工作站负责调查汇总企业设立和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报区政务服务办及相关职责部门帮助协调解决;

(五)行使建言献策和监督权。聘请众创空间的负责人担任新区营商环境监督员,对全区政务服务和营商环境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对各责任单位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进行监督;

(六)区政务服务办及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政务服务工作站的日常管理:

(一)建立健全政务服务工作站日常管理制度;

(二)政务服务工作站的工作人员由众创空间选派;

(三)政务服务工作站定期向区政务服务办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第八条服务工作站评选数量由区政务服务办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授牌有效期为2年。

第九条区政务服务办对各政务服务工作站进行不定期抽查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政务服务工作站资格,收回匾牌并向社会公告:

1.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

2.不履行政务服务工作站职责的;

3. 不再具备原申报条件的;

4.众创空间及其主要责任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十条本办法由区政务服务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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