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环境典型案例】天津高院提出19项措施保护知识产权助力创新发展 |
1月7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第1次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知识产权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19项具体措施,全力保障天津知识产权强市与创新型城市建设。
在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被提升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发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时代最强音。在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的定位中,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处于主导地位,故切实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体制机制优势是人民法院职责所在、使命所在。为贯彻落实中央、市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制度、优化机制,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天津高院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及《天津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要求,总结提炼天津司法审判经验,参考兄弟法院有益探索,吸收社会各界建议,起草了该《意见》。
《意见》指出,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司法保障创新驱动发展的使命感。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不断提高司法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的自觉性、主动性,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大力提高审判质效,努力改变权利人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的局面,有效遏制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持续优化尊重知识、尊重创新的法治环境,有效提升权利人的获得感和安全感。
《意见》强调,要坚持严格保护,进一步优化创新法治环境。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依法保护关键核心技术、商业标识权利、新兴文化产业和竞争有序的健康市场机制,促进科技创新、品牌创新、文化创新;适时审慎认定新类型创新权利,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的创新精神。
《意见》要求,要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积极回应天津高质量发展对知识产权审判的司法需求,切实体现天津知识产权法庭跨区域集中管辖技术类案件优势,不断扩大知识产权法庭影响力;深入落实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促进不同保护手段之间的内在衔接,进一步统一执法尺度;深入推进裁判方式改革、诉讼证据制度改革,充分发挥行为保全、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制度效能,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便利性。
此外,《意见》还就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加强价值引导以及组织实施进行了规定。
主办单位: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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