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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环境典型案例】天津高院出台文件统一全市法院财产保全审查标准
发布日期: 2020-01-16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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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天津法院财产保全案件审查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将诉前保全、诉中保全、仲裁保全、执行前保全四种财产保全程序,和其中的担保审查、在线保全审查等内容进行统一规范,为深入推进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切实解决人民群众财产保全难问题,降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门槛奠定了坚实基础。

    财产保全的集约化工作是诉讼服务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加强诉讼保全工作有利于有效防范化解财产转移风险,保障当事人胜诉利益实现,从源头助力解决“执行难”,也有利于提升仲裁等非诉解决方式的“吸引力”,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天津高院于2019年5月份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实现三级法院财产保全“一网通办”,有效贯通保全立案和审核流程,实现诉前、诉中、仲裁、执行前保全集中一网申请、一网审查、一网管理。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保全审查工作不够规范、标准不够统一的问题。如有的法院对诉前保全受理条件把握过于严格;不同法院对于保全申请的材料要求也不尽一致;对于保全担保应当提交的材料、保函保单的形式,要求不一。为此,天津高院经多次组织调研和座谈,结合全市法院实际情况,起草了指南。

    《指南》要求,全市法院要在诉讼服务中心建立“保全中心”,配备相应人员,统一协调负责各类保全案件的受理和部分案件的审查工作。同时,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的保全工作窗口,一站式受理各类保全案件,实现便民、高效的工作目标。

    《指南》明确了保全担保规定,特别是对免于担保的情形作出区分。针对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保全担保规定不够明确,全市法院实践中保全担保标准不一,部分法院要求过高或不规范的问题,指南做出了针对性回应,明确了保全担保的各种具体要求,并禁止对当事人提出不正当的担保要求。对于实践中普遍反映的“诉前保全中大型金融机构是否需要提供担保”的问题,鉴于大型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自有资金雄厚、偿付能力较强,指南将该类主体免于担保的情形扩大到诉前保全程序,满足相关情况的,视为提供有效担保;线上和线下财产保全审查统一规定。指南打通线上线下财产保全程序,融合两种保全方式,对各项程序节点作出一体化规范,并对线上程序的重点环节进行专门规定,对今后在线保全中心的进一步深入应用奠定了基础。下一步,市高院将对“在线保全中心”平台继续升级完善,优化功能配置,打通立案、审查和执行各环节,进一步提升当事人对平台的体验感,助力建成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仲裁保全和执行前保全规定。当前司法实践中仲裁保全和执行前保全数量较少,相关规定散见于各种法律和司法解释中,且不够明确和具体。比如仲裁过程中当事人提出保全申请,仲裁机构需要向人民法院移送哪些材料,以及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如何补正,需要进一步明确。指南针对此类问题进行了探索,以期对全市法院司法实践作出规范。

    《指南》建立了保险机构在线备案制度。指南对保险机构备案制度的原则进行了规定,并将该制度的详细情况作为本指南的附件内容,对相关细节进行了介绍。指南提出,保险机构的在线备案制度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原则,不设准入门槛,符合相应条件的保险机构均可按照规定申请入驻平台,为当事人提供在线担保服务;在线电子保函制度。指南对电子保函的提交和对接工作进行了说明。保险机构与当事人达成担保协议后,该保险机构通过在线保全中心向人民法院提交电子保函,作为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的正式文件,并通过保险机构指定的对接人确认该保函的真实性,省去了当事人在保险机构和人民法院之间来回奔波的诉累;集体劳动争议仲裁保全制度。指南结合现有法律关于劳动仲裁保全的相关规定,允许部分特殊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指南将该种类型的保全限定于“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将允许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形限定为“用人单位存在濒临破产、法定代表人逃逸或转移、隐匿财产”,为劳动者及时有效追偿工资报酬提供了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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