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提醒丨本期积分落户月底结束!住房积分申报选择要慎重→ |
注意啦!!
2023年第二期居住证积分将于10月31日结束受理,请申请单位和申请人尽早申报,逾期申报功能将自动关闭。
特别提醒
住房积分分为自有住房积分和租赁住房积分两种情形,同时满足两种情形的,可以按照购房或租房的有效年(月)份累计积分,不能重复积分。
2020年4月2日(含)以前的自有住房,申请人可以按有效年(月)份累积积分,或一次性积满40分,请选择积分最高分值的选项。2020年4月2日之后购买住房的,按有效年(月)份累积积分。
选择按有效年(月)份累积积分的,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还有按不同区域加分,滨海新区最高,一次性加30分哟~
一、自有住房积分:
1、什么类型的住房可以积分?
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建设,用途为住宅、居住型公寓的房屋,可以积分。用途以《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或《不动产权证》等合法权属证明载明用途为准。
2、什么类型的住房不能积分?
(1)集体土地上的住房不能积分。
(2)存在异议登记、限制转让(附有违法建筑等)等限制产权交易的住房不能积分。
(3)提出申请时自有住房已出售的不能积分。
3、住房积分政策选择:
住房在市内六区的,每满一年积10分,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加15分;住房在环城四区的,每满一年积12分,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加25分;住房在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的,每满一年积12分,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加25分;住房在滨海新区的,每满一年积15分,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加30分。
二、租赁住房积分
1、什么类型的租赁备案证可以积分?
(1)租赁住房经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且“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可以积分。
(2)申请人应与“备案证明”载明的承租人一致。
2、什么情况不能租赁积分?
(1)购房在2020年4月2日之前,选择自有住房一次性积满40分的,租赁住房不能积分。
(2)同一时间段内拥有租赁住房和自有住房的,按照自有住房积分,租赁住房不能积分。
3、租赁住房如何计算分数?
(1)租赁备案证每满一年6分,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整月计算。
(2)住房的租赁时间以“备案证明”的备案日期起,至积分截止日期止,以已租赁的时间为准。本期以2023年6月30日为计算截止时间。
咨询电话
如需咨询,请致电相关联办部门咨询,具体电话如下:
市人社局:12333、022-24538071
市公安局:022-24538075
市教委:022-24538087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022-24538088、022-28468119
市公积金中心:022-24538604
市民政局:022-24538079
市医保局:022-83572211
滨海新区政务中心:022-66898160
滨海新区公安局:022-66896826
滨海新区住房城乡建设委:022-66897924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分局:022-66896804
滨海新区公积金中心:022-66897775
主办单位: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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