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区企业,明起施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明确这些事项→ |
日前,人社部出台首部系统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相关活动的专门规章——《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文件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许可备案、服务规范、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作了全面规定,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活动提供了基本依据和准则,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适用范围: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原规定:
1.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
2.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3.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4.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现规定:
1.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3.有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方式可自愿选择
明确了可由市场主体自愿选择按照一般程序或者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许可。但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对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许可的,加强对告知承诺事项真实性的监督检查。
证书的有效期及法律效力
明确许可证在全国范围内长期有效,许可证纸质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主办单位: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推荐使用IE8及以上版本浏览器浏览
网站标识码:1201160049
联系方式:022-66897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