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培训新规今起实施,培训机构如何申办?快来看→ |
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发展转型,技能型人才需求量旺盛,职业教育培训越来越受欢迎,国家及地方频频出台利好政策,新近出台的《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规定》于2月1日正式实施。
《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规定》是全国首部职业技能培训领域省级政府规章。《规定》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市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迈入法治化发展新阶段,是新时代我市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发展的里程碑事件,为今后一段时期职业能力建设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对我市依法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开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成为很多教育人的投资方向,那开办职业培训机构需要什么条件?怎么办理?一起来看审批部门怎么说
一、办理标准
受理权限:新区本级和各开发区独立审批
办理部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属地审批和管理的原则,应先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再向相应登记机关申请法人登记。
1.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由审批部门负责审批;
2.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法人证书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审批;
3.非营利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法人证书由审批部门负责审批。
营利属性: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二、所需基本条件
场所设施:培训规模不低于200人,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三年,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理论课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有满足实训教学需要的实训操作场所,符合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有办公用房。具有满足培训需要的教学、实训设施设备和实习工位。
人员: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中国境内定居,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具有两年以上职业教育或培训工作经历,熟悉职业培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兼)职财务人员及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和两年以上职业教育或培训工作经历。配备与培训规模、职业(工种)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每个职业(工种)至少配备一名理论课教师和一名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应具有相关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相关职业(工种)三级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教程及制度:具有与培训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并符合国家职业标准。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
资金经费: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二十万元以上,注册资金应在十万元以上。
三、申报资料
1.申办报告(附职业培训机构申请审批表)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设立营利性职业培训机构的,提交《企业名称申报查询告知书》)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开办资金或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实缴验资,验资报告或证明从会计师或审计师事务所、银行等部门取得。固定资产二十万以上,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明确是否包含国有资产)
4.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5.学校章程(附章程核准表)
6.告知承诺书(举办人或举办单位签字并加盖公章)
举办者筹备召开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上述材料内容及相关制度规定,形成会议纪要。
咨询电话:66897962、66897199(于家堡新华路3560号宝策大厦2楼)
主办单位: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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