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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证明有效期调整为2年,企业投资项目立项有调整!
发布日期: 2023-01-12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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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发改委组织各区政务服务办进行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及节能审查管理视频培训,对于现行审批政策进行了梳理和统一,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备案结果证明文件更新调整

    市发改委对备案结果证明文件备注内容进行了更加明确的描述,同时增加了2年有效期的要求。

    修改后备注内容如下:

    1.本备案证明仅表明项目已履行告知备案程序,不构成备案机关对备案信息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2.本备案证明不作为项目开工的依据,只证明该项目向备案机关进行了项目信息事前性告知,项目单位需完善土地、规划、环评、节能、市场准入等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备案申请单位据此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3.项目备案证明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期。

    4.已备案项目如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5.项目单位应按规定,通过 http://zwfw.tj.gov.cn:8086/(用户空间)如实报送项目开工报告、年度报告、竣工报告。

    二、明确不属于固定资产备案的范畴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在中国境内建设的,有一个主体功能、有一个总体设计、经济上独立核算、按照《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管理的建设单位(活动)。(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济上不能独立核算)

    ——《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管理规范》的通知》

    以下这些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故不需要备案

    (1)不属于固定资产的。

    1流动资产。无论是否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相关,均不能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

    2消耗品,如办公耗材(低值易耗品)等。

    3投资品,如股票(或股权)、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古玩字画、文艺作品等。

    4消耗性生物资产,如农作物、花卉、存栏待售的牲畜(非种畜、役畜)等。

    5发放给农户的货币补贴,如美丽乡村、新农村建设等项目中的补贴。

    6投资统计制度规定的其他不应纳入投资统计范围的内容。

    (2)相关支出在会计上作为成本费用处理的建设活动。

    一般包括大修理、养护、维护性质的工程,如设备维修、建筑物翻修和加固、单纯装饰装修、农田水利工程(堤防、水库)维修、铁路大修、道路日常养护、景观维护等。这类建设活动未替换原有的固定资产,也没有增加新的固定资产,属于生产范畴,不属于投资活动。

    (3)会造成重复统计的。

    一般包括单纯购置的旧建筑物和旧设备、临时性租赁租入(融资租赁除外)的固定资产、单位购置的商品房(包括主管部门购置商品房转换为保障性住房)、单纯土地平整、土地一级开发、围海造地等。这类建设项目虽然符合固定资产投资属性,但由于其相关支出已经在前期统计或将在后期建设时进行统计,为避免重复统计,上述内容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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