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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入条件放宽!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民非登记这样办→
发布日期: 2022-10-20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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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国函〔2022〕104号),文件规定在天津市、海南省、重庆市暂时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调整实施放宽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准入。

    目前,滨海新区共有非营利性养老机构18家,放宽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准入,是进一步开放新区养老服务市场、加大养老服务供给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激发外国资本在滨海新区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积极性。

    为助推新区养老服务产业扩大开放,区政务服务办紧紧围绕新区实际情况,联合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设立登记,不断优化审批监管流程,统一各开发区办理标准,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养老服务业,塑造国际先进的营商环境,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作出贡献。

    什么是外商?如何把握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外商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是指由外商作为举办者,捐赠全部或者部分开办资金,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什么是捐资和非营利性?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是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捐助法人,属于非营利法人。出资人投入的开办资金属于捐赠资金。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其资产。资金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基本条件和登记流程

    一、基本条件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

    2️.应当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章。

    3️.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设置标准。

    4️.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登记流程

    1.名称确认

    举办者填写《成立登记申请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确认表》。审批部门审核材料内容,并将举办公益性养老机构设立标准以发放《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的方式进行书面告知。

    2.成立登记

    举办者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登记申请书;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章程草案;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审批部门征求意见)。准予登记的,由登记机关办结并向举办者颁发法人证书。

    3.备案阶段

    养老机构依法登记成立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及时向民政部门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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