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问快答】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知多少? |
为进一步深化政务服务“放管服”改革,持续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打造群众满意的窗口服务,结合落实“迎盛会、铸忠诚、强担当、创业绩”主题学习宣传教育实践活动与“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要求,区政务服务办审批三室推出审批知识“快问快答”系列活动,针对企业群众关心的政务服务热点问题,用问答的形式解决企业的困难事、群众的烦心事。
机动车维修行业实行“宽进、快办、严管、便民、公开”的政务服务模式,自2019年11月28日起天津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实行备案制管理。2021年初,区政务服务办首创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承诺制办理(一类维修经营业务除外),进一步打通办事“难点”“堵点”,简化办理流程、减轻企业负担,在监管环节注重规范、提高,切实提升政务服务质量效率,获得企业群众广泛好评。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那些事儿。
1.哪些经营活动被视为机动车维修经营?
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2.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在什么时候进行备案?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在开展对外经营前进行备案。
3.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企业是否需要备案?
已获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且仍在有效期内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当前无需进行备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后,应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要求,及时到所在地区(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4.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如何分类?
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其中,汽车维修经营项目分类如下:
一类(4项):大中型客车维修、大型货车维修、小型车维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
二类(3项):大中型客车维修、大型货车维修、小型车维修;
三类(15项):综合小修、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汽车润滑与养护、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维修、空调维修、汽车美容装潢、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
5.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指租赁合同有效期)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①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业务接待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持有与承修车型种类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②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汽车综合小修、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6.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这里说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7.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指租赁合同有效期)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①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②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8.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备案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①《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
②维修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经营场地属于自建房的应提供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④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⑤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⑥维修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
⑦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材料。
9、机动车维修连锁服务网点如何备案?
从事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的,其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先完成备案。
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区(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备案经营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备案经营项目范围内。
10.机动车维修连锁服务网点备案应提交哪些材料?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条件的承诺书
11. 符合二、三类机动车维修经营条件的经营者采取承诺制备案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维修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经营场地属于自建房的应提供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条件的承诺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者除上述材料,还需提交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12.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流程是什么?
备案准备: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填写《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准备备案材料。
提交材料: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全程网上办理,经营者应当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http://zwfw.tj.gov.cn/)搜索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办理相关业务。
备案审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归档;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场或者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备案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结果公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完成备案后,备案机关不发放备案证明或回执。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可通过天津市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信息服务网(http://tianjin.qichedangan.cn/)查询备案公示信息。
13.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有效期有规定吗?
没有规定备案的有效期,但应维持备案的条件。当相关备案内容(如:经营项目、经营场所)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否则,原备案无效。
14.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哪些情况下应进行备案变更?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办理备案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备案变更,并提交相关材料。
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交: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
(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经营地址的,应提交: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
(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经营场地属于自建房的应提供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变更经营范围的,按照重新备案提交材料。
15.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终止经营是否应告知备案机关?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原备案机构。
16.未备案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企业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办单位: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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