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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局】审管联动聚合力,把好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关
发布日期: 2022-02-18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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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区政务服务办审批五室与区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工作室召开研讨会,双方就建立新区职业培训机构审管协商机制进行了深度交流探讨,为进一步开展两部门信息共享、构建全链条服务流程、解决审管衔接难点问题奠定了良好开端。

    完善机制,构建高效审管协商体系

    会上,双方总结了2021年度新区职业培训机构设立许可和管理工作情况,在迁址流程优化、材料清单精简、审管信息共享和国企办学难题、日常监管标准、年度评估要求等方面制定措施、统一标准。审管沟通联络机制的建立,将形成审批与监管相互支撑、相互促进的工作格局,推动审管衔接工作再上新台阶。

    共学共建,畅通数据共享“高速路”

    结合新颁布的《天津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双方逐条逐款研究解读分析判断,特别是《办法》中的新变化和新要求,大家根据工作实际充分交流观点,针对疑难点形成初步共识。接下来,区人社局和区政务服务办将共同研究新区职业培训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相关细则,规范新区职业培训机构审管标准。

    @新区职业培训机构有疑问?看这里↓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1.培训规模不低于200人,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三年,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理论课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有满足实训教学需要的实训操作场所,符合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有办公用房。

    2.具有满足培训需要的教学、实训设施设备和实习工位。

    3.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中国境内定居,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具有两年以上职业教育或培训工作经历,熟悉职业培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4.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兼)职财务人员及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和两年以上职业教育或培训工作经历。

    5.配备与培训规模、职业(工种)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每个职业(工种)至少配备一名理论课教师和一名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应具有相关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相关职业(工种)三级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6.具有与培训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并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7.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

    8.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二十万元以上,注册资金应在十万元以上。

    举办者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还需要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吗?

    需要。举办者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举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举办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为几年?期满前还需要换领新证吗? 

    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在许可期限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动延续三年,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需要在有效期届满前六十个工作日内到审批机关换领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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