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宣】今起实施!天津新建住宅商品房准入出新规啦~ |
为加强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的管理,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7月1日《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有效期五年。
日前,区政务服务办召集各开发区相关人员参加由市住建委组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监管工作视频培训。市住建委对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监管工作中常见的问题进行了讲解。视频会后,区政务服务办审批三室对《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管理办法》进行宣讲。
新建住宅商品房准入证是啥?必须要办吗?
住宅商品房,是指列入我市商品房备案核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面向社会公开销售的住宅。《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住宅商品房,必须在领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向哪个部门申请办理?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品房建设和交付使用管理工作。同时,新《办法》进一步明确由各区住房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核发、行政处罚等工作。因此,位于滨海新区区域范围内(除各开发区)的新建住宅商品房可到区政务服务办申请办理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
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准许使用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等配套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接入城市管网证明材料;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
无证直接入住有什么后果?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准许使用证,擅自将新建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或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为购房人办理入住手续的,由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主办单位: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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