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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又一项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了
发布日期: 2021-04-29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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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5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正式施行。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取消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这一规定。

    根据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下发了《关于依法取消调整有关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取消了“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许可”事项。

    这意味着,2021年5月1日零时起,企业从省外引进奶牛、种猪、种蛋等不用再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了!更加便利了企业,尤其大型养殖场,更好地满足了企业生产经营需要~

    新《动物防疫法》的具体要求

    第四十九条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五十五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引进的种用、乳用动物进行隔离观察。”

    《动物防疫法》可以称之为我国动物防疫工作的“母法”,动物防疫和兽医人员管理的法律制度均由该法确立,此次是时隔13年的再次系统性修订。

    新动物防疫法:强化保障公共卫生法律制度

    此次修订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了“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的内容;规定人畜共患病名录由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畜共患病防治的协作机制;发生人畜共患病疫情时,三个部门之间应当及时相互通报;发生人畜共患病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监测,并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公布疫情,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对造成人畜共患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

    新动物防疫法: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需检疫

    新动物防疫法规定,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野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疫合格方可利用。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需报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新动物防疫法:明确出门遛狗要牵绳!

    新法还规定,携带犬只出户,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对饲养的犬只未按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可能被处罚;逾期不改正的,除罚款外,还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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