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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解读,这些重要变化你不得不知
发布日期: 2021-03-09 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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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月29日国务院发布《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审批、强化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强排污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对排污许可管理工作进行了规定。

    该《条例》改变了以往政府保姆式管理的做法,让治理污染的责任主体回归企业。企业要自证守法,自己证明自己的排污行为符合要求,通过许可证的发放进一步明确企业的主体责任和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督促企业由“要我守法”向“我要守法”转变。下面,我们就从“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和“开展证后管理”三大方面进行解读。

    一、持证排污

    “持证排污”的范围

    根据《条例》第二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指按照相关名录,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不包括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现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无证排污”的情形

    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无证排污”:

    1.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2.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

    《条例》调整了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不再区分首次发放和延续换发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对于《条例》实施前已经取得的排污许可证,其有效期仍按原排污许可证规定执行。《条例》规定了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的时间节点。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3.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

    4.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根据《条例》第十五条,增加了需要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a.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b.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

    c.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增加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后,部分原应变更排污许可的情形调整为重新申请,需变更排污证的情形调整为两类,分别为:

    a.《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b.《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审批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

    “无证排污”的处罚

    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以上“无证排污”四种情形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按证排污

    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须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排污,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标识牌。

    2.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及其许可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或许可排放总量排放污染物。

    3.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落实特殊时段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要求。

    三、开展证后管理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按要求开展证后管理,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TIPS: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2.按照《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做好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工作。TIPS: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3.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4.按照《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TIPS:污染物排放信息需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

    四、高频问答

    1.问:既然已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那之前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还有效吗?

    答:《条例》实施后,《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继续有效。《办法》与《条例》规定不一致的内容,以《条例》为准;《条例》中未做规定的,以《办法》的规定为准。

    2.问:关于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要求有哪些?

    答: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范围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制定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范围名录,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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