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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流行期间餐饮行业经营 服务防控指南(第三版)
发布日期: 2020-03-26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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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要求

    (一)各餐饮市场主体承担本单位疫情防控工作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根据本指南制定具体防控方案,落实各项防控工作要求。

    (二)餐饮服务单位要组织所属员工使用“津心办”小程序申领“健康码”,及时掌握员工健康风险。亮绿码测温上岗。

    (三)餐饮服务单位要准备口罩、医用消毒水、洗手液、测温枪等防疫防护用品。

    (四)在疫情防控解除前,禁止接待大规模聚餐活动。

    (五)要严格按照规范使用消毒液体,避免消毒液体接触到菜品、成品。

    (六)严格执行扫码进入的规定。张贴“津门战疫”小程序二维码,所有人员扫码后方可进入店内,并安排专门人员引导、辅助不会操作人员进行登记。

    (七)堂食服务食客间隔不小于0.5米。有室外窗或有空调新风或有排风设施的单间,保证在就餐时开启相关设施,确保通风良好前提下允许开放,就坐食客最多不能超过原座位数的70%,要在每个单间门口明示最多容纳食客数量。根据上述标准测算最大入店人数,并在店门口显著位置标示。

    (八)餐饮服务单位要全面推行公筷公勺。对于合餐顾客,必须做到“一菜一公筷、一汤一公勺”,或者“一人一公筷、一人一公勺”。有条件的餐厅要积极推广分餐制。

    (九)直梯乘梯人数应控制在定员的70%以下,每层电梯口加挂提示牌。乘梯人员要自觉遵守人数限制规定,如出现超限情况,电梯内人员有义务发出提示。等候电梯期间,乘梯人员按照每人间隔0.5米以上进行排队。

    (十)要增加通风换气的频次,确保充足的新鲜空气。

    二、员工规范

    (一)做好员工防护知识培训。要求所有员工上下班途中正确佩戴口罩。建议步行、骑行或乘坐私家车、班车。

    (二)员工每天进入经营场所(工作区域)前,应安排专门人员给员工检测体温,体温正常方可入内工作,并进行洗手消毒。若员工体温超过37℃,有发热、干咳、乏力等可疑症状,应立即停止工作就近到规定的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并向辖区有关部门报备。

    (三)员工上岗必须全程佩戴口罩,保持勤洗手、多饮水,坚持在工作前、操作后、进食前、如厕后按照“六步法”严格洗手。

    (四)摘口罩前后做好手部卫生防护,废弃口罩破碎后放进塑料袋密封后投入专门垃圾桶内,每天两次使用含氯消毒剂对垃圾桶进行消毒处理,使用带盖垃圾桶。

    (五)制定疫情期间员工档案管理制度,档案记录应包括但不限于每日出勤人员姓名、身体状况、工作岗位等。对集体宿舍加强管理,做好防护。

    (六)员工应避免与具有呼吸道疾病症状的人员密切接触,避免接触野生动物。

    三、顾客管理

    (一)必须对进店顾客测量体温,如发现消费者有发热(体温超过37℃)、乏力、干咳等可疑症状,劝离并提醒其及时到医院就诊。如获知有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就餐过,则开展终末消毒。

    (二)进店顾客应按照市防控指挥部《关于转发〈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的通知》(津新冠防指〔2020〕148号)中有关规定佩戴口罩。

    (三)服务员要引导顾客到座位点就餐,礼貌劝导顾客配合落实相关防控措施,避免产生纠纷。

    四、经营场所环境要求

    (一)保持就餐场所内部环境整洁,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用餐餐具现用现取,不得提前摆放。每日公示消毒情况。

    (二)尽可能配备有杀菌作用的洗手液或提供消毒纸巾,有条件的企业可把水龙头改为非接触式水龙头,避免接触。

    (三)对于顾客接触多的地方如走廊、电梯、扶手、卫生间等增加消毒频次。每次消毒后要进行全面清洁。对已进行消毒清洁的卫生间和休息区要挂牌明示。

    (四)厨余垃圾加盖、分类及时清理。

    五、服务规范

    (一)在用餐场所的显示屏显示或明显位置张贴公告和防护知识海报,正确宣传引导告知所有进店顾客需配合和注意事项。

    (二)倡导对顾客提供无接触服务,增加打包外带、线上平台外卖和外卖窗口服务。主动推荐顾客使用扫码等无接触支付方式。

    六、设备管理

    (一)制定疫情期间通风系统和空调的正确使用、检查、清洁、测试和维护计划。要定期维护通风系统,保持正常运转。

    (二)要根据空调使用要求和疫情非常时期的特殊情况,增加过滤器的清洁消毒和更换频次。

    (三)对冷冻冷藏和保鲜设备进行全面维护保养,保持清洁卫生。食品原材料坚持覆盖保鲜膜再进行储存,防止交叉污染。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先进先出,适量存储。

    七、采购进货管理

    (一)落实采购各环节索票索证制度并存档记录。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质并在疫情期间允许经营的供货商采购原材料。

    (二)禁止采购、饲养和现场宰杀活禽畜动物。禁止采购不明来源的食材,严禁经营、储存野生动物或野生动物制品。对肉及肉制品做好索证索票工作,确保肉类来源可追溯,尤其是加强对猪肉“两证一报告”的查验,杜绝采购、使用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动物肉类及肉制品。

    (三)所有原材料应保持新鲜,加强保鲜、冷冻、冷藏环节的处理和使用。

    说明:第三版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3月9日发布的第二版同时废止。

    随着疫情发展变化,国家和本市对防控措施有新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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