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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若干措施
发布日期: 2020-03-04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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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帮助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尽快有序复工复产,充分发挥个体工商户在扩大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市市场监管委制定扶持个体工商户若干措施如下:

    一、推行个体工商户登记“网上办、零见面“。

    优化网上办事系统,提升用户体验。对因特殊情况确需线下办理的登记事项,通过电话、邮箱、传真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提供业务咨询服务,指导申请人准备登记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办结。

    二、放宽个体工商户跨区迁移限制。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场所涉及行政区划变更的,可以直接向经营场所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有主体名称的个体工商户允许保留使用原名称字号、行业表述用语和组织形式。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否变更由经营者自主决定,需要变更名称的可不受一年内无特殊情形不能变更的限制。

    三、依法对个体经营者豁免登记。

    在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依法予以豁免登记。

    四、简化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要件。

    申请人填写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表,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安全性负责。市场监管部门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表进行形式审查。

    五、延长个体工商户年报报送时间至2020年年底。

    在此期间报送年报的免于标记经营异常状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督导个体工商户报送年报。鼓励各区局推出各类帮扶年报措施,提升服务水平。

    六、实行审慎监管。

    对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市市场监管委印发关于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服务企业第二批措施的通知》(津市场监管研〔2020〕2号),暂不标记经营异常状态。对个体工商户各类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体现包容审慎监管理念,助力恢复生产经营。

    七、顺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认真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国市监综〔2020〕30号)通知精神,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食品(含特殊食品)个体经营者所持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的,有效期可顺延至我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后30个工作日。

    八、顺延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有效期。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应对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机构变更发热门诊实际,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所持健康证明有效期届满暂时无法领取新证的,其健康证明视为有效,有效期顺延至我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后90日。

    九、对临时从事集体用餐配送餐饮单位实施备案管理。

    为有效解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企事业单位员工就餐难题,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在保证食品安全前提下,对临时从事集体用餐配送服务的个体餐饮服务经营者实施备案管理。

    十、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桥梁纽带作用。

    及时了解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并反馈相关部门。积极宣传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的有关政策。通过各种方式宣传复工复产分类防控指南和要求,宣传疫情防控知识,引导个体工商户增强防护意识,提高防护能力,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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