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区行政审批局区应急局关于港区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索引号: 4385-9952-2023-00026
发布机构: 区政务服务办
文  号: 津滨审批发〔2023〕1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文日期: 2023-02-01
发文日期: 2023-02-02
联合发文机构: 区应急局
有效性: 有效

区行政审批局区应急局关于港区内危险

化学品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应急局及有关单位:

为依法规范港区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审批,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关于明确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厅水字〔20124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除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外,还从事危险化学品销售经营的,应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港口经营人需要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向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三、港口经营人取得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中的经营方式分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不带有储存设施经营(有储存场所)和不带有储存设施经营(无储存场所)。储存设施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确定,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

四、带有储存设施经营、不带有储存设施经营(有储存场所)危险化学品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将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报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注册地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五、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向审批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其中,不带有储存设施经营(无储存场所)的港口经营人不需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港口经营人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可作为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

六、经营方式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和不带有储存设施经营(有储存场所)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中的经营范围除载明危险化学品名称外,还应注明“储存行为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为准”。

七、各应急管理部门应落实监管职责,对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的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行为依法履行相应的安全监管职责。

八、今后国家和天津市对港区内危险化学品经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区行政审批局    区应急局

202321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全国各省市政府网站
天津市各区政府网站
滨海新区政府系统网站
重点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