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区政务服务办区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核发告知
索引号: 4385-9952-2022-00172
发布机构: 区政务服务办
文  号: 津滨政务发〔2022〕7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文日期: 2022-03-25
发文日期: 2022-03-29
联合发文机构: 区城市管理委
有效性: 有效

区政务服务办区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核发告知

承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滨海新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区政务服务办                区城市管理委

2022325

(此件主动公开)

滨海新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

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

为深化“放管服”和“证照分离”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2112)和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等要求,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制,是指区行政审批局告知行政相对人应满足的条件标准,行政相对人只需提交《滨海新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书》(以下简称告知承诺书,见附件),并承诺满足告知事项要求,符合审批条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区行政审批局即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核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审批方式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审批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行政许可。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制应体现“行政相对人自愿、依法办理、信用承诺、同等效力”的原则。

(一)行政相对人自愿原则。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具体需求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审批部门应当鼓励引导行政相对人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二)依法办理原则。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制需根据法律法规制定告知承诺书。

(三)信守承诺原则。行政相对人需对告知承诺书所述内容知晓并全面理解,确认同意后,方可进行告知承诺制办理,申办过程中应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四)同等效力原则。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与其他办理方式颁发的许可证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条 区城市管理委依法依规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实施全过程跟踪。对行政相对人暂未提交的申请材料,但承诺符合相关标准、条件的内容,予以重点监管。发现行政相对人承诺内容与实际不符,区城市管理委应责令限期整改并停止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等活动,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活动,并将监管情况、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通过审管联动模块反馈审批部门。

第五条 区行政审批局收到区城市管理委建议撤销许可结果的反馈后,应立即予以撤销。行政相对人存在失信行为的,区行政审批局将失信行为录入政务服务信息记录。

第六条申请人因不实承诺发生的行为给第三方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同时,将申请人列入政务服务诚信档案黑名单,开展联合惩戒。

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各开发区、中塘镇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滨海新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核发

     告知承诺书

附件

滨海新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

服务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书

一、基本情况

申请人姓名

填写申请人姓名

联系电话

填写申请人座机或手机号码

公司名称

填写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的登记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填写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公司地址

填写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的登记地址

许可证名称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许可项目名称

填写公开招标的项目名称

经营区域

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区域填写

许可证有效期

按照准予的期限填写

经营协议有效期

按照经营协议中签订的有效期填写






二、审批机关告知内容

(一)办理事项

名称: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

(二)事项依据

1.《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申请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市或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2.《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许可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申请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卫生填埋场、堆肥厂、餐饮废弃物处置厂和焚烧厂应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3.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4.有至少5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生活废弃物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5.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生活废弃物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

7.具有完善的生活废弃物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生活废弃物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废弃物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8.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

(四)准予办理的条件

1.天津市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申请表: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a)表格内容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b)申请表填写内容按照《天津市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许可申请表填写说明》(附录B)的要求进行审查。

2.企业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a)原件在有效期内;b)复印件内容与原件相一致

3.中标通知书: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a)原件在有效期内;b)复印件内容与原件相一致。

4.经营服务协议书;: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a)原件在有效期内;b)复印件内容与原件相一致。

(五)违诺惩戒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机关依法撤销已作出的行政决定,申请人对依据决定发生的行为给第三方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同时,将申请人列入政务服务诚信档案黑名单,开展联合惩戒。发现申请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1.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予以撤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69条)

2.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法》78条)

3.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许可法》79条)

三、申请人承诺内容

申请人现自愿作出下列承诺:

我自愿申请采用涉企事项告知承诺制办理该事项,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已知晓告知事项、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现按要求提交材料,请按规定予以批准。

1.本人承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愿意自行承担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承诺,被撤销行政决定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后果。

2.本人愿意对未提供的1)企业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2)中标通知书(3)经营服务协议书,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承诺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证明,且在有效期范围内,同意行政机关进行核查。

2)本人承诺中标通知书、经营服务协议书均为区城市管理委签订且均在有效期范围内,愿意主动接受区城市管理委的监督和管理。

3.本人承诺遵循以下管理要求:

1)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2)按照有关规定接收生活垃圾;

3)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理生活垃圾,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

4)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排放污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

5)通过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向区城市管理委报送接收、处理生活垃圾的来源、数量、类别等;

6)制定应急预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

7)保持生活垃圾处理场所环境整洁;

8)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9)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区城市管理委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10)取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许可证的企业按照要求,应当每季度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生活垃圾处理相关情况;

4.对因违反承诺造成后果的,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以上陈述真实、有效,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

1.本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由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存档,一份

由滨海新区城市环境管理局存档,一份由承诺人保存。

2.承诺人在做出承诺前,必须仔细阅读,准确理解承诺书的内容,然后做出承诺,并在承诺书上签字盖章。承诺人一经签字、盖章即被视为做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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