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水电气热通信类项目审批优化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95-9935-2020-00017
发布机构: 区政务服务办
文  号: 津滨营商办发〔2020〕1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文日期: 2020-08-31
发文日期: 2020-08-31
有效性: 有效

天津市滨海新区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水电气热通信类项目审批优化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开发区相关单位,各有关部门、各街镇:

《滨海新区水电气热通信类项目审批优化服务实施方案》已经区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区政务服务办

2020831

(联系人:曾令艳;联系电话:022-66897938

(此件主动公开)

滨海新区水电气热通信类项目审批

优化服务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国家支持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战略,深入贯彻天津市加快推进新时代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持续优化滨海新区营商环境,提升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提高“获得用水、用电、用气、用热、通信”企业居民的便利度、获得感、满意度,降低接入成本,提升接入效率,切实优化公共基础设施服务,加快公共基础建设进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会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重要指示,对标先进地区经验做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快推进“一制三化”改革落地,进一步提升企业居民用水电气热通信等报装审批效率,为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提供高效支撑。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滨海新区非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的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线路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局部管线接驳工程建设项目。

供电管线适用于电力新装、增容等配套服务的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配套电力线性工程、电力外部用户电源接入工程。

供水、排水管线适用于供水连接水管直径不大于4厘米、排水连接水管直径不大于50厘米且日排水量不大于50吨的管线。

燃气管线适用于中压及以下燃气管线。

三、主要内容

(一)长度在200米及以下的局部管线接驳工程实行“零审批”

对于长度在200米以下的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线路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局部管线接驳工程,不再办理核准、规划、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等审批事项。涉及临时占用绿化用地、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明确提供破绿、破路方案,提供占路保护方案,与设施养管部门履行相关手续,依法依规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安全文明施工,并承诺不低于原设计标准恢复被破道路、被占绿地后,即可施工。凡涉及其他安全事项的,施工前需征得区应急安全部门或行业安全管理部门的同意。

对于地埋管线,建设管理单位在施工前,应进行施工区域地下管线实测,并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对施工范围内的其他管线进行避让或套管施工。(责任部门:区政务服务办、区城市管理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分局、区公安局、区水务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交通运输局)

(二)简化优化长度在200米以上的局部管线接驳工程审批,全面实行“并联审批”“告知承诺”“以函代证”办理方式

长度在200米以上的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线路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局部管线接驳工程,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机制。建设单位可凭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并行办理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等审批事项。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可凭区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并行办理占路、占绿等审批事项。

对于长度在200米至2000米的非跨区域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线路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局部管线接驳工程,不再办理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许可,可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责任部门:区政务服务办、区城市管理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分局、区公安局、区水务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交通运输局)

(三)全面实行“信用承诺”办理方式

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线路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局部管线接驳工程,全面实行“信用承诺”办理机制。对于确需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各相关单位应在“一制三化”改革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承诺办理的事项和要件范围,除确实影响审批结果的测绘图纸、线路设计图纸、施工保护方案等要件外,一律实行承诺制办理。各相关部门要梳理细化承诺审批事项要件清单,加强业务指导,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全流程审批时间。(责任部门:区政务服务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分局、区公安局)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失信信用惩戒

强化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线路等市政公用服务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以函代证”的事中事后监管。将无法履约的失信责任主体信息推送至天津市“政务一网通”平台政务诚信档案“黑名单”,做好长效管控,加强对失信用户、企业的惩戒,对在“黑名单”库中的失信用户、企业不再适用本方案优化服务办理方式。对先行采取“告知承诺”“以函代证”方式展开联合审批,且未履行承诺补正的项目,依照各部门事项惩戒办法执行。(责任部门:区政务服务办、区城市管理委、区网信办、区发改委、区市场监管局)

四、加强组织实施

(一)完善配套政策制定

各相关单位应针对优化调整后的审批流程和工作环节,及时制定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操作细则,进一步明确审批的管理流程、办结时限、申请材料,更新相应的办事指南,编制告知承诺规范格式,确保各项举措落到实处、发挥实效。

(二)优化信息系统建设

深化“政务一网通”平台的应用,进一步完善一口申请、同步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网上办事平台,实现图纸和资料全程电子化流转共享,实现全过程审批时限监控和预警机制,保障各项措施的顺利实施。

(三)强化信用监管

从重前置审批转向更加注重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建立覆盖用户、市政公用服务单位等各类主体和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审批等环节的行业信用体系,经发现承诺不兑现或弄虚作假行为的,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并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跨部门的联合惩戒,提高违法者的违规失信成本。

(四)加强联合审批监督管理

各单位要加大对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线路等市政公用服务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中各项改革措施落实的监督检查,对于不了解改革措施,不落实改革措施的一律严肃处理,将改革纳入政务服务工作绩效考核,确保新区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线路等市政公用服务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工作顺利实施,促进新区营商指标断优化提升。


附件:滨海新区水电气热通信类项目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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