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区政务服务办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企业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95-9935-2020-00014
发布机构: 区政务服务办
文  号: 津滨政务发〔2020〕16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文日期: 2020-08-03
发文日期: 2020-08-03
废止依据: 有效期到期
有效性: 无效

区政务服务办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承接北京

非首都功能企业审批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开发区相关部门,各委局、各街镇:

《滨海新区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企业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区政务服务办

202083

(此件主动公开)

滨海新区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企业

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创新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的体制机制,简化对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企业的审批手续,推动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取得新突破,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市委、市政府《加快推进新时代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企业,是指为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从北京迁入滨海新区的企业、研究所等机构以及北京公司在滨海新区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第三条  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企业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时,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滨海新区履行审批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称“审批机关”)应当简化审批手续,依据国家或北京有关部门发放的许可证和批文,当场发放加盖审批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许可证和批文,即适用“见证发证”审批方式予以办理。相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区政务服务办负责组织区有关部门制定并动态调整适用“见证发证”审批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第五条  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企业申请适用“见证发证”审批方式,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滨海新区产业发展定位;

(二)申请办理的行政许可属于审批机关职权范围;

(三)申请办理的行政许可不涉及现场踏勘、专家评审、听证、检验、检测、检疫等特殊环节;

(四)取得或其母公司取得国家或北京有关部门发放的有效许可证和批文;

(五)无失信记录、未被列入黑名单库;

(六)无其他不宜适用“见证发证”审批方式的情形。

第六条  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企业申请适用“见证发证”审批方式,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所需的申请书(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国家或北京有关部门发放的许可证和批文。

第七条  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企业申请适用“见证发证”审批方式,审批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或者申请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在适用“见证发证”审批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内,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相关事项的审批条件和注意事项等;

(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且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审批机关应当予以当场办理并发放许可证和批文。

第八条  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企业申请适用“见证发证”审批方式,审批机关应当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网站核实其信用状况。对于存在违法失信记录、被列入黑名单库的,不得适用“见证发证”审批方式。

第九条  滨海新区、各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置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企业服务窗口,负责“见证发证”审批方式的现场咨询、办理工作。

滨海新区政务帮办平台开通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企业审批服务模块,提供全程在线咨询、帮办服务。

第十条  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企业应当如实向审批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行政许可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撤销。

第十一条  适用“见证发证”审批方式发放许可证和批文后,审批机关应当通过“政务一网通”系统将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企业申请材料和办理结果推送到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以下称“监管机关”)。监管机关应当及时接收审批结果并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以“见证发证”审批方式取得许可证和批文的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坚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于审批人员适用“见证发证”审批方式发放许可证和批文产生风险的,按照规定予以容错免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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