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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环境宣传报道】天津高院出台商事审判工作要点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发布日期: 2020-03-04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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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充分发挥商事审判职能作用,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天津高院出台2020年商事审判工作要点,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学习贯彻“九民会纪要”,树立正确的商事审判理念。贯彻穿透式审判思维,探求真实法律关系,查明当事人真实意思,有效识别和适用商事规则和交易习惯,辩证理解并准确把握契约自由、平等保护、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树立请求权基础思维、逻辑价值判断思维和同案同判思维,善于适用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妥善处理类型化案件,切实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在确立审理规则、统一裁判尺度方面的积极作用。准确理解和适用民法总则、合同法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和合同效力的规定,审慎适用合同解除制度,防止机械适用“不告不理”原则,尽可能一次性解决因合同无效或者解除所造成的损失。

    二是以指标评价为抓手,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贯彻执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制定天津法院营商环境司法保障工作方案,不断优化“执行合同”“办理破产”等涉法院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妥善协调好债权人、股东、公司等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加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处理好公司外部与内部的关系,解决好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的关系,促进公司治理规范化,增强投资创业信心。加强产权保护,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牢固树立依法保护、平等保护、全面保护、实质保护和及时保护理念,牢固树立谦抑、审慎、善意理念,坚决避免因采取措施不当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三是完善破产审判配套工作机制,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制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破产案件的意见,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的破产案件,在不突破法律规定的最低期限内,通过缩短程序时间、简化审判流程、加强信息共享等方式,加快案件审理进程,提高破产审判质效,有效降低市场主体的退出成本。加强管理人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建立和实施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和指定和业绩考评办法。根据破产审判需要和管理人队伍的发展状况,对《天津市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中的管理人实行分级动态管理,完成管理人分级工作。完善破产管理人业绩考评制度,探索建立管理人报酬保障机制。充分发挥破产法律制度优势和资源配置作用,运用重整、和解法律手段实现市场主体的有效救治,运用清算手段促使“僵尸企业”及时退出市场。

    四是加大金融审判力度,化解和防范金融风险。审慎处理涉债券、信托类新型疑难复杂案件,依法规制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金融违规行为,依法惩治无金融资质企业变相从事金融业务的违法行为。严格审查涉交易所违法交易行为案件,完善涉交易场所案件审判工作与行政处置工作的有效衔接。加强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建立诉讼与金融调解机构的工作对接机制,明确对接机制的工作操作模式和调解结果认定程序等。审慎查明借贷合意和款项实际交付证据,依法否定职业放贷、高利转贷行为的效力,及时将涉嫌“套路贷”、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刑事犯罪线索移送侦查机关,妥善处理涉众型经济犯罪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程序衔接。

    五是妥善化解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合同纠纷,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司法保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创新审理方式,推广应用网上开庭、听证,加强与当事人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的联系。根据疫情对合同履行产生的实际影响,综合考虑合同订立时间、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履行风险和成本等因素,根据具体案情研判违约原因是否符合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准确界定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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