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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用办证吗?新版《动物防疫审查办法》知识点要知道→
发布日期: 2023-06-01 09:01      来源: 区政务服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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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版《动物防疫审查办法》于2022年12月1日开始实施,更新了很多的内容和审核要点。

    一、办理前提

    建立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天津市畜牧条例》,达到下列规模方需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猪存栏三百头以上;家禽存栏一万只以上;牛存栏五十头以上;羊存栏五百只以上;兔存栏三千只以上;其他畜存栏一百头以上。

    二、选址要求

    按照《天津市动物饲养场等场所选址动物防疫条件风险评估暂行办法》(津农委规〔2020〕7号)规定选址要求如下: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若不符合条件,则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风险评估确定是否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三、办理条件

    另外,禽类饲养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种畜禽场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外,还应当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有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生产需要的,应当设置独立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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